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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 3 米。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离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 10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放矿时,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防止其同时往溜井倒矿,矿石流冲出伤人。 1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12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14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 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后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 2 米以内,如果机械化凿岩台车打眼,其高度可视机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五)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 35m 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 08m 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 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 05m 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 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道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人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3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 08m 的人行道。 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4m 的松散垫层。 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的规律。 (七)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 20m。 3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八)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 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35m。 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 以上。 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十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 1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3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4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5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必须编制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及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十)小矿点开采妁安全规定 任何矿山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执行。 1小矿点必须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须认真检查从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独立的人员出入通道、工作点的边帮、顶板、表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2遇雨、雪或恶劣天气时,露天矿应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地表。雨、雪过后,应观察一定时间,待边帮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在提升矿岩时,人员应躲到安全的地点,不准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业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稳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场或矿石等其他物体滚人井内伤人。 5进入空气流通不良地点,应检查氧气含量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矿点没有第二备用电源时,在下暴雨时要停止生产,撤出全部井下人员。 由于国家对非煤矿山有专门的安全规程,不因其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故小矿山绝不能认为可以不受到安全规程的约束。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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