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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件进行税务登记案 一、基本情况“原以为借身份证给他开店是做好事儿,谁知现在还得代他补税和缴罚款!”在广西灵川县国税局灵川分局的办税服务厅里,一位男子向工作人员直倒苦水。 这名男子叫吴云,家住兴安县城。2006年上半年,他为了帮一位朋友脱离“赌海”,见灵川的米酒特别好销,吴云的老家又是米酒的产地,于是就出主意让朋友在灵川县开一家专卖米酒的门店。当时朋友的身份证正在换发新证,一时半会儿也办不下来,吴云没有多想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朋友去办税务登记证。店是开了,而且还是在县城的繁华地段,但吴云的朋友还是无法拒绝赌博的诱惑,并没有把心思放在生意上,门店的经营状况一天不如一天。在勉强支撑了两个多月后,吴云的朋友终于失去了信心。在一个双休日,吴云的朋友迅速把门店转让出去,连当月80元的税款也没缴就走人了。 二、分析与处理灵川国税分局的管理员不见了名叫吴云的人前来申报,于是上门催缴。当来到税务登记表上的经营地址时,管理员才发现已人去店空。没办法,灵川国税分局只能将信息层层上报到广西国税局信息中心,并将吴云列为没有正常注销的走逃户。 直到最近,广西国税局信息中心在进行数据处理中发现,在兴安县城有一个叫吴云的个体户在开店经营。数据处理中心马上在广西国税综合征管支持网上发布消息。灵川县国税局迅速与兴安县国税局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国税部门协查。 经查实,在兴安开店的店主就是吴云,但并不是在灵川开店没有缴税和正常注销就跑了的店主。经了解,吴云只是将身份证件借给朋友。兴安县国税干部向吴云进行了税法宣传,最终吴云答应到灵川县国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考虑到吴云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接受处理的态度,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他朋友所欠税款80元、滞纳金7.08元,对吴云出借身份证的行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理。-来源: 中国税务报作者: 黄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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