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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4.婚姻自由原则: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5.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6.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7.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8.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9.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10.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1.狭义的救助措施: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12.婚姻法中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1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14.广义上的涉外婚姻: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者复婚。15.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16.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7.外婚: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18.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1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20.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23.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24.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25.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26.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27.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28.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9.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30.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3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32.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3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4.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是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35.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36.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37.劳役婚:指男子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38.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39.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40.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4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42.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43.直系血亲:指彼此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得晚辈直系血亲。44.狭义的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咋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45.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46.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47.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4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49.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50.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51.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52.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等。53.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长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54.婚姻自由:是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55.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血亲也可以因依法拟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56.聘娶婚:指中国古代男子娶媳妇须由男家向女家依礼聘取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家向女家交付聘礼,父母、家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的包办强迫,履行繁琐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其主要特征。57.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由婚。58.中表婚:是指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于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59.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指由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双方不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一国之内的法定财产制是单一的。60.约定夫妻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61.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62.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6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64.收养公证:是指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65.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66.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67.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68.义绝: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69.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到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70.狭义的救助措施: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71.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简答题1.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上述渊源外,我们认为,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2.简述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的条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达到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3.简述婚姻法中规定的亲权的特征。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只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4.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夫妻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乙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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