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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9 月 1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 2 2 行为准则 . 2 2.1 基本要求 .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 15 2 3.11 建筑电气工程 .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 16 3.13 市政工程 .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2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3 5.3 施工记录 24 5.4 质量验收记录 25 6 安全管理资料 25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5 6.2 基坑工程资料 25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6 6.4 起重机械资料 26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6 3 6.6 临时用电资料 26 6.7 安全防护资料 27 7 附则 27 1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 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2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 ;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 ; (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 80 号) ;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 ; (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 37 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 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 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3 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 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 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 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 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 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 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 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4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 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 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5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 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 按规定做好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 监理单位。 6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 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 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连续, 不得随意抽撤、 涂改。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 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 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8 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 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 (10) 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制度。 (11) 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 (3) 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 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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