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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近年来,各级质监行政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质监部门承担的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当前的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本文将试着从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肤浅的看法。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质监行政执法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一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质监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熟悉实体法,又要熟悉程序法,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较大差距。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导致执法不够规范、严谨,适用法律随意性大。有的执法人员在主观上是想把承办的案件办好,办成“铁案”,但往往由于自身的法律素质达不到要求而事与愿违,导致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程中言语不文明、行为不端庄、态度蛮横粗暴,不能以娴熟的执法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依法入情入理的去说服相对人。一旦遇到硬的、横的或有权有势的管理对象又缩头缩脑,该罚的不罚或少罚。(二)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但在基层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凭经验办事,不能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认为程序问题只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更有甚者,一旦自认为法律规定的程序“妨碍”了执法,就想方设法随意简化程序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认为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太慢,遵守程序法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追究违法行为,只要实体上不出错,只要能及时、有效地处罚违法行为,即使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就无所谓。心存侥幸,岂不知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障实体上的公正,很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程序违法造成的。(三)执法实践中重罚轻纠一些基层质监行政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只注重对违法相对人罚款,“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不讲求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财产罚,行政法规定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申戒罚、权能罚基本不予适用,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四)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或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有由于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因素,导致把握不准确,在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在违法行为的动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而处罚结果不一致,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相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五)执法环境亟待改善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把好生产市场准入关,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是质监部门的神圣职责,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时难免会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许多事情必须依靠地方,在日常执法中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有些地方领导错误地将行政执法与促进经济发展完全对立起来,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实行特别保护,致使某些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某些存在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少数地方领导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习惯行政手段,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甚至为违法者撑起保护伞。一些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令执法工作苦、累、难,有的甚至暴力抗法。2、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按现行体制,质监部门与工商、食品药监、农业、卫生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实践中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部门之间不相互沟通,只图自身利益,不注重违法行为的追根溯源,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二、解决的措施(一)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质监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质监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质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严把进人关,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有铁的纪律、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去,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法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以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二)严格执法程序要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质监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规范了质监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规定。(三)标本兼治,杜绝重罚轻纠坚持标本兼治,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申戒罚、权能罚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四)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则质监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的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五)积极沟通,优化执法环境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质监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质监执法环境。要搞好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我们应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经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浅析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就越发重要,相应的质监部门的作用也就变得越发凸显,它的执法成效如何将成为衡量其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尺。 一、当前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质监行政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质监部门承担的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当前的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主要有: (一)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在基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引进工业企业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要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会被曲解为是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阻碍。当发生了行政案件,执法机关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时,往往得不到当地部门的理解,他们会认为对自己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过于严格。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使质监部门的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导致的结果:一是质监部门承担了相当的压力;二是影响了与其他部门今后工作的开展;三是无形中增加了今后对企业管理的难度。这些作法,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正常监管行使正当权力,对行政案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工作得不到地方有关方面支持,工作也难以展开,即使工作展开了也难有成效。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更影响了行使法律的权威性。此外,按现行体制,质监部门与工商、食品药监、农业、卫生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不利于执法。(二)技术设备和队伍建设有待提高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行政执法基本要素的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如不加强学习,今后的工作会更加难以开展。很多基层局未设技术机构,在工作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只能送到省属技术机构和市属技术机构进行检验,增加了行政成本,有时也让某些行政相对人钻“时间差”的空子,贻误了处理时机。导致出现监督机构政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在队伍建设方面突出表现为:一是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凭经验办事,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很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程序违法造成的;二是一些基层质监行政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在执法中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三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或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还没有完全杜绝,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三)质监部门的影响力还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质监部门为完成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部分群众和企业的心目中,质监部门目前仍然缺乏良好的口碑。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质监部门自身宣传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宣传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监形象的树立。质监部门在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的矛盾比较多,容易遭遇非议和误解,这就更加需要注重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在基层质监部门,常会遇到需办理建筑方面手续的企业和个人误将质监局当作了质监站的情况,虽然不能以点概面,但这也说明了质监部门在宣传自身工作职能,提高自身影响力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一些地方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也相当淡薄,许多人甚至很多政府部门对质监部门的职能都缺少了解,认为质监部门的职责就只是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而对标准、计量、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职能不甚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质监部门更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增强执法工作力度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让企业清楚质监部门监管些什么,是怎样进行监管,从而对企业的生产行为在前端就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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