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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1.法的本质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6)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人身 主要指人体器官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体现标准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为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票据行为表三、法的形式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增)效 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表五、经济仲裁 (民告民找仲裁,找法院)(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平等主体经济纠纷:1.或裁或审原则。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无效(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可事前可事后) 效力 (1) 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 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没有强制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A仲裁庭的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B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 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管辖 (1)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2)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3)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 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别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迟支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最长 20年 (绝对时效)【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 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民告官,找上级,找法院)复 议范围 复议事项 (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抽象行为不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排除事项 (1) 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 抽象行政行为 复 议程序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定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除外)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机关一个婆婆(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婆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如地税)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 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举证倒置)(3) 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 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外部)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诉 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 讼程序 开庭、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另有规定除外)、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A起诉和受理 1、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B、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 政 处罚 (外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 政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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