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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医院招标文件采购编号:ZJJX-20190709H项目名称:温州市人民医院绿激光手术系统(二次)采购采 购 人:温州市人民医院(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日 期:2019年 5月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须知和投标须知前附表4投标须知6一.说明6二.招标文件8三.投标文件9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五.其它12第三章 招标项目要求14一、技术要求及采购货物一览表14二、详细技术规范和功能要求14三、其他要求15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须知16一.开标16二.评标16三.定标19四.质疑和投诉19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1第六章 评标办法23第七章 合同条款25一、合同协议书25二、医疗器械订货合同 (试剂耗材采购/设备租赁版)26第八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32第一章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 温州市人民医院委托,现就温州市人民医院绿激光手术系统(二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1.采购编号:ZJJX-20190709H2.招标项目概况:标项标项内容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备注一绿激光手术系统1套耗材预算:110万元/第一年;设备租赁费预算:3万元/年允许进口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本项目的经营内容;制造商投标的,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投标的,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疗器械经营审核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代理商所投是国产产品,产品制造厂家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货物制造商或其它有销售资格(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出具的授权书(适用于投标人是进口货物代理商的情形)。投标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无以下不良行为:在公开网站上能查到的被财政部或浙江省财政厅处理(或处罚)而处于暂停政府采购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还在公示期内的或者处于暂停政府采购资格期的;4.报名时间和方式:即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到温州市鹿城区牛山路牛山商务大厦2405室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并完成政采云(http:/sxzjzfcg.gov.cn/)网上报名,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答疑时间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获取招标文件: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5.招标文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24时止6.报名时所需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供应商投标登记表(请下载打印填写,加盖公章,见附件)投标单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上的单位详细信息打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下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说明: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人员为准;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疗器械经营审核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理商投标,则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若所投设备按国家规定必须具备,则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是国产产品,则须提供);货物制造商或其它有销售资格(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出具的授权书(若所投设备是进口产品,则须提供)。(提供的证明文件需在有效期内,过期的文件无效)。7.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应于2019年9月3日上午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受理区。,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8.开标时间:2019年9月3日上午09:30;开标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受理区。9.业务咨询:温州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孔华华 联系电话:0577-88057237浙江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方先生 联系电话:15068292058 0577-8898885610.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577-88580125温州市人民医院浙江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第二章 投标须知和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1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温州市人民医院绿激光手术系统(二次)采购采购内容及数量:具体见第三章招标项目要求。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3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4交货日期详见第三章招标项目具体要求5报名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公告6现场踏勘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7招标答疑截止时间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报名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报名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本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质疑;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招标方的答疑内容和书面澄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给予确认。过期未回复的,视为默认接受。8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天(日历天)9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受理区10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技术正本电子扫描件一份。1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招标方在2019年9月3日上午08:3009:30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1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9年9月3日上午09:30时开标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受理区参加开标会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的不得入场。1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付款方式详见第三章招标项目具体要求15其他1)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均为无效标。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根据评审细则对评审的内容复印完整、清晰可辨,否则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3)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标准的九折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标人收取。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后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2.定义2.1招标方:系指的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采购人:系指的是温州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的是浙江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供应商。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劳务及其它类似的服务。2.5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2.6需方:即采购人,在招投标阶段称为采购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2.7供方: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2.8“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2.9“”标记系指必须满足不能负偏离且必须应答的实质性条款。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第一章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3.2报名完成的供应商,并不能被认定为供应商资格已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是否合格,以评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为准。4.保证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有效的。5.招标投标费用不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这些费用。6.现场勘察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7.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10.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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