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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 京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 2008 102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 凯 赵 民 林 坚 张 菁 靳东晓 徐 泽楚建群 李新阳 徐 颖 谢 颖 顾 浩 邵 波张立鹏 韩 华 鹿 勤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张 播 高 捷 程 遥 汪 军 乐 芸 张书海苗春蕾 田 刚 陈 宏 詹 敏 洪 明 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 先 范耀邦徐 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用地分类 43.1 一般规定 43.2 城乡用地分类 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4.1 一般规定 10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1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2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2附录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附录 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6附:条文说明 171 总 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3 术 语3.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3.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公用设施用地(public utilities)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3.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3.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6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8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 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9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 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3.0.1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3.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3.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4 5 用地分类1.0 一般规定5.0.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5.0.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5.0.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 城乡用地分类5.0.4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5.0.5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内容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内容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 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 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 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5.0.6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5.0.7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R3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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