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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421 号 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 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 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 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 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 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 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 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 1982 年以前经 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 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0.3 亩(折合200 平方米);每宗老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0.4 亩(折合267 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 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 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 2 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 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 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 平 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 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 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 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 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 平方米。 三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基准价格为:400-100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 元/平方米,户均 安置面积按120 平方米。 四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 准价格为:210-63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 550 元/平方米,户均 安置面积按120 平方米。 3 五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 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 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 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 18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 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 至800 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费;年纳税额在1800 元以下,10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 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 至600 元一次性停产停 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 1000 元以下,6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 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 至400 元一 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 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 至300 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4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 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 25 元的 标准给予补助。 三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 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 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 3 个已婚 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 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 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 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 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 号)中 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三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5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 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 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 四年四月五日 6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 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请示 签发人:杨津华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 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下简 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 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 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 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区位 位置(详见附图)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m 2) 7 一号 区域 通惠河以北三环路至四 环路 52007000 二号 区域 通惠河以南三环路至四 环路 47006600 三号 区域 通惠河以北四环路至五 环路 39005400 四号 区域 通惠河以南四环路至五 环路 34004900 五号 区域 五环路以外 25004000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 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 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 府按照100150 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 400 元/平 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 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 8 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00 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 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 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 30 次区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0 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2003 年市政府令第 124 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 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下简 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 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 亩(折合200 平方米)计算, 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 亩的安0.25 亩(折合167 平方米)计 算。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 10 每户最高不超过0.4 亩(折合267 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 0.4 亩 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予以补偿;不足0.4 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 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 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 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 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 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 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 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 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 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 11 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 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 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 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 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 平 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 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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