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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论文摘要:公平责任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救济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责任实现的是一种个别正义实质正义它依照衡平的方式对个案进行平衡最大限度的实现道德层次上的公平、公正、正义本文将公平责任与衡平、正义进行法哲学的比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公平责任的本质和内涵 论文关键词:公平责任衡平正义 一、公平责任与衡平 衡平是一个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早关于衡平概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指出“依法律的一般性若不凭借“衡平”进行调节将成为一个顽固无知的独裁人”对于老师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持赞同的观点他认为衡平的理念是一种“超越成文法的正义”他认为衡平应当是指:“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首的古希腊哲学家正是发现了法律的一般性、僵硬性才提出通过衡平的方法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个案的平衡实现最广大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衡平一方面可以缓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实现个案正义 公平责任公的意思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的意思为平等、平均公平是法律的象征是法律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之一但是由于僵硬性和一般性法律只能就一般性事项作出规定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了在一些个案中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此时衡平的理念应运而生衡平是一个不同于公平的概念公平理念作为法律的原则和目标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指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并不具有微观指导性这就需要一项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公平的理念和制度价值衡平其实可以表述为一种优越于僵硬、一般性原则的公正它的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方式是针对个案进行区别于一般性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它的出现有利于软化和缓解法律制度的僵化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我们不难发现公平是个名词而衡平是个动词公平是法律的本质所在是法律制度的追求和目标而衡平趋向于公平但是又不同于公平它是实现公平这种价值的途径和手段明确地讲两者之间是价值和方式、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 公平责任是衡平这种法律理念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当中的具体表现瑞士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很具有代表性瑞士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指示法院得依职权衡量或依情形判断或基于重大事由而为裁判者法院应依正义及公平为之”通过上述表述可以发现公平责任通过内在的补充和外在的调整对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案件进行个案衡量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个别化的正义可以说公平责任和衡平理念同样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衡平理念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适用达到了衡平的目的进而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当然公平责任能够实现个案平衡和实质正义并不代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不正义或不公正只能说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适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当中它们只能保证一般性的正义而不能实现所有的正义这恰巧表明稳定和僵硬的法律规则永远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二、公平责任与正义 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正义蕴含着公平对于什么是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着经典的论述:“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柏拉图曾说过:“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法律则是正义价值理念的外化载体和重要实现途径二者结合的目的和意义则恰恰就是为了人类自我在至善引导下的不断完善、有序发展和和谐统一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之一正义理念先于国家的产生、法律的产生便已出现正义理念最初发端于人的理性正义的观念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在伦理社会便已产生、盛行最初的正义价值观念仅仅要求人们坚守本分各行其事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形成正义价值理念逐渐从主观正义发展为客观正义最终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对于正义价值理念周旺生教授有着这样的论述:“法的价值通常由形式价值、目的价值和评判价值三种指向分别体现为秩序、利益和正义三种基本价值法律秩序是法的社会价值法律利益是法的实在价值法律正义是法的伦理价值” 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不同根据语意的不同公平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如果公平作为一个名词那么它就具有价值论方面的意义它成为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平作为动词那么它将成为实现正义价值理念的手段和途径要实现公平的价值诉求进而实现更高的正义价值理念最重要的实现途径便是法律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规范体系它主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法律可以将资源占用和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化特别是保证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减少贫富差距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公平正义的理念正好可以保证这种利益分配能够在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进行就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表述一样:“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所以说公平从方法论角度来讲就是进行公正合理地利益分配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非天然的贯彻法律的正义离不开程序的保障离开了程序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一套规则体系是维持公平游戏的规则它是指为达成某一法律决定所要经历的步骤、方式和程式而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无非是一种旨在达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过程正义它强调的是正当的法律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它指的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体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当中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被公平的对待同时要提供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机会以使他们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从深层次上讲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形式平等和机会均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法律应当平等地增加所有人的机会程序正义是构成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实质公平的现实基础如果程序不公正结果再正确、再合法也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也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在法律程序中事实认定对于确保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十分重要因为事实认定是连接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纽带事实认定本身是法律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保证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契合于客观事实以实现实质正义笔者认为应当尽量保证事实认定的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即便如此法律事实终归是法律事实它并不是事实本身只是我们运用理性推理判断得出来的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真相的一种“事实假定”而这种与真相的误差会造成一些案件并不能达到绝对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符合程序正义但时空上的差异以及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最终导致了个别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此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目标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争端合理地进行分配利益在法律制度里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通过“理性人假设”的观点能更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人性的自私自利促使人们运用各种手段获取自身的利益这便会造成人们在争取个体利益时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法律来遏制人的欲望让人们回归理性法律的理性和程序性使得法律的本质属性与人们道德诉求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律无法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规范每个人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承载之重有时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理性的逻辑思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合乎程序正义的标准又符合最低道德标准的考量但却并不公平究其原因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就像凯尔森说的那样:“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个秩序是由许多规则组成的一个体系人的行为是法律规则的内容关于人的行为存在许多的秩序其中有道德秩序有宗教秩序法只是人的秩序中的一种”法律、道德和宗教等共同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上面的情况如果运用法律来调整那么可能会造成个案不公平这时为了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实质正义我们会运用其他的手段来辅助法律进行调整比如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不管是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准确性、认识的局限性亦或是法律的最低道德属性在实现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正义此时衡平能够解决问题它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产生以社会为根基它的本质中也必然蕴含社会性自然人的社会属性要求他们有些时候必须承受本不属于他们自身的负担这在于他们自身来说可能认为不正义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它却增进了全社会的福利公平责任的适用便是“衡平”理念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它的适用体现了法律更多的道德性和社会性这种道德性和社会性能够帮助法律调整那些个案不正义做到个案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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