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7页
第2页 / 共47页
第3页 / 共47页
第4页 / 共47页
第5页 / 共47页
第6页 / 共47页
第7页 / 共47页
第8页 / 共47页
第9页 / 共47页
第10页 / 共47页
亲,该文档总共4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相对性财产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对委托人效力1、债效力扩张规定2、代位权与撤销权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4、预告登记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对性的例外(即约束第三人) 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构成要件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相关概念 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 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三、给付的要件1、标的确定2、标的可能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 1、财物交付 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单纯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容忍的给付债务人对于某种通常不应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不作为的给付: 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事实上不可分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不成立法律上不可分除法律禁止外,债权人同意的,可变更为可分给付 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不可分给付 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债权请求权 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六、债务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 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七、责任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债权物权请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相对权绝对权客体为给付客体是物相容性排他性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具有优先性无追及性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时限性无时限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转让一般没有限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十、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人身权取得多基于行为取得多基于事实财产权非财产权请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非专属权专属权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有期限无期限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主要受民法的保护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第三章之一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当债成立时,二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数个给付各具特性,互不相同标的物为同一种类中的某一部分,该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差别数个给付须一一各别预先确定标的物只须指示种类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定一个给付为债的标的,因而选择权的归属及行使方法,对当事人关系重大不发生给付的选择问题选择具有溯及力特定没有溯及力问题数个给付中有特定物时,有发生履行不能的可能,而且还可因给付不能而发生债的标的的特定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发生不能时,更不会因此而造成债的标的的特定选择之债任意之债定义:当事人有权用其他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债数个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两种给付有主从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充地位产生选择权产生变更权给付自始不能,不影响债的成立给付自始不能,债不成立只要有一给付能够履行,债不消灭原定给付嗣后不能的,若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若可归责债务人的,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与代用给付并存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该给付特定之前的多种给付重新选择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原定给付给付特定的方法: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一种给付为履行标的 2、选择权的行使 i)原则上,选择权归于债务人 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 3、给付不能 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 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 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 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 2、不适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方法,仅得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普通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 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依据的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