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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公路局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吉安市公路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8、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 称法定机关生效时间共同执法部门和协同执法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地方性法规5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8.9.1部委规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7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共11项)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3、砍伐更新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砍伐更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4、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公路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6、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7、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本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8、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9、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11、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者炉渣的专用车辆减免路桥通行费审批法律依据: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者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二)行政处罚(共27项)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责令补办手续、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责令补办手续、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罚款、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损坏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罚款、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损坏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7、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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