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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一、单选1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C)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900年德国民法典2“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自本国法”,这是一条( B)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性冲突规范 D 选择性冲突规范3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网”制度的是( C)A 反致制度 B 识别制度 C 公共秩序制度 D 先决问题制度4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 C)A 本人的属人法 B 代理人的属人法C 意思自治原则 D 最密切联系原则5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 D)A 综合险 B 一切险 C 水渍险 D 平安险6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B )A 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 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 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7国际礼让说是由(C )提出来的。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8“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时,依德国法”。这是(A )冲突规范。A 单边 B双边 C选择性 D重叠性9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认为依(B )解决。A 法院法 B属人法 C行为地位 D准据法10物之所在法不适用于(D )物权关系。A物权客体范围 B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C物权的保护方法 D运送中的物品二、多选1. 根据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对于“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和“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两个规则,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BC)A 前者是人法 B 后者是人法 C 前者是物法 D 后者是物法 E 两者都是混合法2夫妻财产关系发生法律冲突,各国采用解决冲突的规则有( ACB)。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 财产所在地法3. 广义的反致包括(BCD)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4. ABCD5.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CDE)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三、名词解释1识别:识别是在试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那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3法律冲突:从普遍意义上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毛肚的社会现象。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5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四、简答1. 反致产生的原因:答:原因有三个: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和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有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 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 冲突规范的类型:(详见P92)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形:(书P189)5. 法律冲突的种类:(P84)五、案例题貌似是考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些内容和管辖的问题,下面这道是我在网上找的,好像比较相像。1、假设:比利时人甲在中国A市B区旅游时,骑着一辆自行车,下坡时车速太快,撞伤同伴比利时人乙后,又撞伤波兰人丙。由于就赔偿额协商不成,乙和丙分别向我国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甲。 问:(1)B区人民法院对这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两案分别审理,B区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3)假设两案合并审理,B区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B区人民法院对这两案具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2)如分别审理,丙诉甲案适用我国法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乙诉甲案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比利时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涉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也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3)如果合并审理,B区人民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B卷一、单选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 B)A 既是国际法,也是国内法 B 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 C 是国际法 D 是国内法2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 A)A 我国法律 B 外国人的本国法 C 外国人的住所地法 D 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3领事婚姻,通常适用于( C)A 领事官员与驻在国公司结婚 B 本国侨民与驻在国公民结婚 C 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 D 领事官员与本国侨民结婚4.5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 A)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C 不歧视待遇原则 D 普遍优惠待遇原则6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 B)适用。A法院地的冲突法 B法院地的实体法 C第三国的冲突法 D第三国的实体法7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 A)制度。A 特别认许 B概括认许 C一般认许 D分别认许8“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时,依德国法”。这是(A )冲突规范。A 单边 B双边 C选择性 D重叠性9国际礼让说是由(C )提出来的。A 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10物之所在法不适用于(D )物权关系。A物权客体范围 B物权的种类和内容C物权的保护方法 D运送中的物品二、多选1. 下列系属公式,指定使用属人法的有( BCD )。A.婚姻缔结地法 B.国籍国法 C.住所在地法 D.习惯居所地法2. 实行国民待遇的意义在于保障(AD)A.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在民事权利地位平等B.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民事权利地位平等C.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在外国的内国人间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D.排除对内国的外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人的歧视待遇3. 指出下列冲突规范中哪些是双边冲突规范。( BCD)A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C 侵权行为适用致害行为地法 D 侵权行为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4.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夫妻财产关系发生法律冲突,各国采用解决冲突的规则有( ACB)。A 意思自治原则 B 属人法 C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 财产所在地法三、名词解释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2. 识别:识别是在试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那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3. 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适用外国法、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4.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5. 冲突规范:是指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四、简答1. 国籍冲突的法律解决:国籍何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积极冲突解决方法为: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解决方法:a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原则:(需要简单的阐述)(1)属人管辖原则。(2)属地管辖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平行管辖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 可以选择期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5)专属管辖原则。3.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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