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37页
第2页 / 共237页
第3页 / 共237页
第4页 / 共237页
第5页 / 共237页
第6页 / 共237页
第7页 / 共237页
第8页 / 共237页
第9页 / 共237页
第10页 / 共237页
亲,该文档总共2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课程简介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总学时数:51学时学分:3学分课程类别:专业必修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内容概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教 材:李双元、欧福永、金彭年、张茂: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参考书目: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邹国勇: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黄进、姜茹娇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4th, 2006. Price: 349. Available from Amazon, Hammicks Legal, and Sweet & Maxwell,2023页。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390页, $72.00, www.amazon.comSymeonides, Americ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8.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 论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课型:理论课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手段、媒介:教科书、板书、多媒体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事关系要研究国际私法,还得从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谈起。因为它是这一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所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规范与制度,都是由此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何为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它指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其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例如中国公民李某和美国公民乔治在中国登记结婚,英国公司在中国成立合资企业,中国公民拥有某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都属这种情况。其二,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例如中国公民某甲继承其父遗留在新加坡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包沙特阿拉伯的一个体育馆的基建工程,中国一经济组织购得位于某外国的一块土地等。其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例如婚姻或收养的成立在外国,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合同的缔结或履行在外国,一个判决在外国取得等。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就民事关系中只有一个因素跟外国发生联系而言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民事关系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因素跟外国有联系。比如说,中国某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英国伦敦缔结一项买卖标的在澳大利亚悉尼港的合同,在该涉外合同关系中,主体一方是美国人,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即合同的缔结地在英国,而客体又在澳大利亚,便有三个因素涉及到外国。【案例】 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国际法律冲突在一些国家还同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相并存,所以,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把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也包括在内的。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般看待的。在中国,现阶段对于涉及台湾、香港、澳门的私法关系,也都主张准予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有关制度。二、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现象。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各国司法权的独立;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院在审理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往往不同,依据所涉一国的法律,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已有效成立或已有效解除,而依据所涉另一国的法律,它却尚未有效成立或有效解除,这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呢?这就提出了法律选择的问题,也就是法律冲突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因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素而主张对它行使立法管辖权,而它们的立法又各不相同而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律选择。例如,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二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到达法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6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告有效成立。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法来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了。而国际私法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的法律部门。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在空间上的国际的冲突问题,即一个民事关系涉及几个国家的法律从而造成的应受哪一个国家法律支配的问题。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需要解决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等问题。调整以上三种冲突的法律,分别称之为区际私法、人际私法和时际私法。那么,这几种法律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方法究竟跟国际私法有些什么关系呢?(一)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国家。所谓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由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地区组成的国家便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元法域国家)。那么,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又如何呢?国际私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这是两者根本区别所在。但是,因为在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主要是作为区际私法发展起来的,因而直到现在,两者在大多数原则与制度上都是相通的。因而有的学者把区际私法称为准国际私法,即同一国家内解决法律冲突之规则也”。此外,就国际私法而言,它与区际私法还是有着密切关系的。这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的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的本国法时,还常借助于该国的区际冲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二者又是处于不同的层面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二)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因为在有些国家里,民法并不适用于该国全体公民,不同的种族、宗教或阶级的人分别适用不同的民法。这种情况,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可见到。比如说,在印度,关于人的身份的法律、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方面,信仰印度教的人受印度教法支配,信仰波斯教的人受波斯教法支配。如果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因继承关系发生诉讼,印度法院就要适用印度的人际私法来确定用什么教法作为判案的根据。又如摩洛哥的个人身份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男人可娶四个妻子,而在摩洛哥的犹太人则受犹太法支配。所以,在摩洛哥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通婚,也需适用人际私法。国内存在着人际私法的国家还是不少的。除上二例之外,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叙利亚、埃及、阿尔及利亚、加纳、利比亚、尼日利亚、索马里、塞内加尔、苏丹、多哥等都存在有人际法律冲突。(三)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