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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赵旭东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法制的市场,证券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规范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不断时践和摸索逐步建立起来的,随着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的加快,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全面加强,证券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调整。证券法律制度的每一次完善过程就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次努力过程。正如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先生所分析: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深远。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及证券法律制度建设的简要回顾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贯穿证券市场发展的全过程,为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脉络,作者认为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一下几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81年一1990年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从 1981年财政部恢复发行国库券开始,随后在个别地区实行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股票,1986年,飞乐音响与延中实业这两只股票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拍买卖,新中国股票交易以柜台交易的方式拉背了帷幕。此阶段的证券市场规模小、证券品种少、交易比较分散,规范证券市场的规则也主要以各种规章、行政通知等形式零散的出现,证券立法处理萌芽阶段。(二)第二阶段(1990年底-1999年):1990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高度组织化的证券市场逐渐形成。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消除了重重疑虑的中国证券市场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此阶段的证券立法非常活跃: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股票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证券专门法规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1993年颁布,有效地规范了公司发展,为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第三阶段(1999年-2002年):从1999年5.19行情开始,中国的股票市场进入了新一轮的大牛市。此阶段的标志性立法就是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为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股票发行上市由审批转向核准制;分业经营原则下的证券经营机构与银行、财政、信托业脱钩,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得以理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办法等配套法规开始实施,证券市场发展逐渐规范化。(四)第四阶段(2002年-2005年)经历时多年的规模扩张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开始出现,并对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市场也因此步入结构调整阶段。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和实验成为这一阶段的主题,证券市场在回归理性之后进行深度调整。另外,此阶段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实现承诺的时期,证券市场积极地实行对外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法规陆续出台。此次调整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五)第五阶段(2005年至今)经过深度调整的证券市场再次趋于活跃,此阶段的证券立法已趋于成熟。2005年10 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通过,良法的修订突破了原油的立法理念,突破了很多制度性的约束,主张以市场的方式来推动市场的发展,为证券市场注入了活力。另外,坚定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解决了体制性的遗留问题。投资者在立法和体制改良等多重利好下,重新相信市场,证券市场飞速发展。此时为配合两罚的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大批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一个以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以各专门的证券配套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证券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二,中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实施以来的一年,是各项证券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快速整合发展的一年,是各项证券配套法规和规章快速整合与发展的一年,是以两法为核心的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迅速完善的一年,同时正好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最活跃的一年上综指数从1000点左右,一路冲向4300多点,股票市值规模飞跃式发展,参与证券投资的人数猛增,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再次被激活。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不可否认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与证券市场的新一轮回温具有密切的联系,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保障作用。(一) 转变立法观念,引导证券市场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中国1993年公司法颁布的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当时公司制度的滥用式发展,各种皮包公司大行其道。市场诚信严重缺失,当时的公司法是在整顿公司的立法观念下制定的,保留了大量的治乱规制痕迹;而1999年的证券法的制定适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当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发展也不够成熟,投机氛围浓厚,在“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的立法观念下,证券法在制度设计上做了大量的限制性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体现了“鼓励投资、公司自制”的理念,注重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新证券法则以“保护投资者”为理念,一方面放开各种限制,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加强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两法在强调制度公平、责任公平的前提下,将公司推向了市场,鼓励用市场规则来规范投资者的行为,减少行政干预力度,引导证券市场自主的进行市场化发展。(二) 进行制度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规则保障 1,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公司法、证券法等强调的股权平等原则,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的顺利完成将改变上市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遗留的历史问题;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注重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则更加具体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进行指导和规范;新法实施后,加强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监会还就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项清欠整治工作,为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2,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针对中国证券公司前期普遍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适时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整顿,并在新证券法中进一步强化了各项监管措施: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明确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整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配套的法规相继实施。一系列制度措施有效地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3,证券发行上市工作逐步科学化。新证券法正式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制度统一为“无预设指标,无行政审批”的核准制;新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和可转债等债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将作为保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强化了保荐人的责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的预披露制度,让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之前披露申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发行审核的透明度4,股指期货将适时退出。中国现行的股票市场是现货交易,存在制度性的缺陷,股票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缺乏做空机制可以使股票价格上下大幅波动,价格脱离价值,形成剧烈的波动,助长了投机倾向。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为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实行,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19日发布,一系列的规章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沪深300股指期货指日可待。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推出必将对稳定中国证券市场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良法的修改以及各项配套规章的出台,还伴着许多其他创新制度的出台,如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建立、监管机构执法措施的完善等,这些新的制度的系统化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三) 及安全责任体系,为有效预防和惩处证券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扩大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追究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有力的惩处方式,让违法者处在千千万万投资者的监控之中,巨额的赔偿金额和冗长的诉讼程序会使得违法者思量自己的违法成本,起到有效地监控作用。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阶段欺诈发行主体对证券持有人的民事责任;规定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证券交易阶段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2,扩大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不但扩大了责任承担的行为范围,还扩大了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如欺诈发行中,不但发行人要承担责任,保荐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中,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除了证券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等等。三、证券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展望 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实践,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以两法修订为核心的新一轮配套法规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展望未来,作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的开展将会成为证券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一)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新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证券法为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预留了空间。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建立规范的柜台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实现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同发展,需要大量的调研和摸索工作,同样需要相应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从各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战经验来看,此项制度的合法实施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还能一定程度上起到规避市场风险的作用。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的法阵程度以及投资者的能力密切相关,该项制度的试点及推广必然伴随着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管理层应出台相应的证券法规和业务规则。(三)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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