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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对我国增值税扩围的思考 对我国增值税扩围的思考摘要:增值税扩围,就是把部分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是继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又一次税制改革。本文首先介绍增值税扩围的背景和进展情况,然后分析增值税扩围的影响以及在扩围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问题的对策。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重复征税;抵扣链条;税制改革Thinking on Chinas Expansion of VATAbstract: The expansion of VAT is to use the current range of VAT 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This is another reform after the VAT transition from production-based to consumption-based 2009.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gress of the VAT expansion. Then, analysis the influence and problem of VAT expansion .Finally, we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Key words: Business tax; VAT; Double taxation; the deductible chain; tax reform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启动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当前财税改革的重点,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后又一次重大的增值税改革。一、增值税“扩围”改革实施的背景2009年1 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通过这次改革,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的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并对税率做了一定的调整,因此极大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增强了中国企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但这次改革中,在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中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此项改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管理链条出现的诸多断点,导致部分行业税负加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因此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也是限定在某些行业的,对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来说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交叉,界限不是非常明确。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在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征税时容易产生分歧,如建筑企业往往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材料,因此,要清晰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比较困难的。这不仅会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同时也使偷漏税行为不断滋生,并且可能导致地方与国家税务机关产生一些工作和利益上的冲突,目前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的狭窄是引发以上矛盾的主要原因,它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还会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增值税“扩围” 改革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所谓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把现行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通过增值税“扩围”改革,不仅可以在增值税覆盖营业税过程中完成增值税二次转型的任务,还可以达到降低服务业的税负,实现不同产业间税负公平的目标,可谓一举双得!所以,对增值税进行扩围改革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客观要求。二、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择上海地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服务的业务活动) 作为试点行业; 新增设 11%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 和 6% (适用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业)两档低税率;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区。上海市自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政策措施有机衔接,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减税效果明显。超过13万户的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有九成企业减轻了税负,与试点企业交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因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试点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大多数,他们的税负下降较为明显,原先按5%征收营业税,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约40%。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则视情况而不同。交通运输企业因为路桥费等未纳入试 点范围,不能抵扣的项目比重大,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时税率为11%,所以税负与原来相比有所增加。部分服务企业人工成本较高,亦因不能充分抵扣而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项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在上海市产生了“洼地效应”。因为上海市的试点企业可以提供增值税抵扣发票,所以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纷纷把订单抛给了上海; 还有不少外地企业直接到上海注册并申请加入试点,在上海缴纳税收。面对资金流出和税收流失的双重压力,包括北京、深圳在内的多个省市积极申请改革试点,增值税“扩围”改革正在加速。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公开表示,现在正式申请或口头申请扩大试点的有10个地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江苏、安徽、福建、厦门、深圳、湖南、海南等;上海之外的其他扩大试点地区,都将采用和上海试点方案相同的方案。三、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2010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1092 亿元,占税收总量的28.8%,为中国第一大税。同期营业税收入为1115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2010年,在全国性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约为519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5.9%;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3.7%。目前增值税已是共享税,若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份额将接近税收总量的一半(见表1)。由此可见,增值税扩总量的一半(见表1)。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影响巨大。并且在其他国地税共存的省份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将由由国税部门来征收原属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国税收入将大幅度增加,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减收。 表1“十一五”期间增值税、营业税占比 (单位:亿元) 类别年度税收总额增值税占比营业税占比三税总占比200634804.3512784.8136.7%5128.7114.7%51.4%200745621.9715470.2333.9%6582.1714.4%48.3%200854223.7917996.9433.2%7626.3914.1%47.3%200959521.5918481.2231.0%9013.9815.1%46.1%20107320221091.9528.8%11157.6415.2%44.0%(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体制的影响目前国家设立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征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现行分税制得以施行的重要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即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调减甚至取消营业税,原先的地方税将成为共享税,这将对现行分税制的基础条件构成挑战。由于目前地方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较高(见表2),增值税扩围,将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降低,这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故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税收入来源或重新设定增值税分成比例,这意味着现行分税制体制要重新构建。表2 地方对营业税的依赖度 (单位:亿元)年度类别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收入营业税占比200618303.585128.7128.0%200723572.626582.1728.0%200828649.797626.3926.6%200932602.599013.9827.6%201033108.7211157.6433.7%(三)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大部分服务性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有利于其形成完整的税收链条。推行增值税改革之后,物流及部分生产服务业等行业将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这项改革将会降低中国服务业的行业税负,极大地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目标。就上下游行业而言,在企业外购服务时,可以全额抵扣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降低了下游行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因此,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带动下游行业对扩围行业的需求增长1交通运输业案例:2011年12月,上海市甲交通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a元,其中汽油费等可抵扣费用为b元;乙公司当期确认进项税额C元(不包括运输费用相关进项),销项税额d元。根据以上业务,可算出当期各自相关的流转税税额分别为: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a3%=0.03a(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d-c-a7%=d-c-0.07a(元)。假如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2月,那么当期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a11%-b17%=0.11a-0.17b(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d-c-a11%=d-c-0.11a(元)。将上述结果汇总在表格中,如表3表3甲交通运输公司乙公司2012年之前应纳税额(元)0.03ad-c-0.07a2012年之后应纳税额(元)0.11a-0.17bd-c-0.11a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甲运输公司的税负是否降低,我们无从得知,只有当b47,06%a时,即可抵扣费用达到收入的近50%,甲运输公司的税负相比改革前才有所降低;购买运输劳务的乙公司税负显然降低了。32.有形动产租赁首先,以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为例。案例一(外购设备出租):上海市甲公司外购一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A元,当期甲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租金为B元,乙公司销项税额为C元。如果该业务分别发生在2012年前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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