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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水质保障技术导则及制订说明1导则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从技术上确保居住区供水所提供的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防止二次污染,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居住区供水水质卫生要求、水质保障技术要求、防止直接污染技术要求及卫生管理技术要求等内容。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居住区一次供水和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产品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导则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导则的管理工作。省级(含省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区饮用水卫生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第二节 定义第五条 居住区供水。指向由居民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独立或混合构成的区域内供给饮用水的一次供水和二次供水方式(或系统)。第六条 一次供水。指市政水直接经居住区输配水管道系统供给用水点的供水方式(或系统)及其居住区自备水源的供水方式。第七条 二次供水。指市政水经居住区储水设备调节,或二次净化,或加压提升后再由居住区输配水管道系统供给用水点的供水方式(或系统)。第八条 居住区供水设施。指居住区供水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配件,即从市政供水干管与居住区进户接点开始至居住区内各用水点的储水、二次净化和加压设备及输配水管道系统。第九条 储存。指居住区内用于水量调节所采取的方式。其储(存)水设备主要包括蓄水池和水箱(高位水箱,中位水箱和低位水箱)。第十条 二次净化。指以市政水为原水进行再处理的工艺过程,其消毒工艺称二次消毒。第十一条 加压。指为提高水压所采取的提升方式。第十二条 输配水管道系统。指居住区内的供水干管、配水支管及安装在管道上的阀门和龙头等配件共同构成的供水系统。第十三条 二次污染。指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合格,通过居住区供水过程中的储存、二次加压和输配水管道系统等一系列中间环节供给川户的水水质不合格,或指饮用水经过上述环节供给用户的水水质明显下降的过程。第三节 居住区供水卫主要求第十四条 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五条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昧及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第十六条 增测项目及标准: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粪便大肠菌。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水质增测项目标准 项目 氨氮(以NH3计) 亚硝酸盐氮(以N计) 耗量量CODMn 粪便大肠菌(个/100mL) 标准 0.5 0.05 3 MPN1膜法0 第四节 居住区水质保障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蓄水池或水箱1)蓄水池或水箱应专设专用。若与消防合用,应满足水力停留时间的要求,同时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2)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水量和水力停留时间计算求出。在全年平均水温15的地区,平均水力停留时间以小于4h为宜,全年平均水温15的地区,平均水力停留时间以小于6h为宜,最大不应超过12h。3)应设置最高水位调节装置。以便投入使用后发现有效容积过大,可调节最高水位,减少水力停留时间。4)采用混凝土建造的蓄水池应加食品卫生级不锈钢衬里或其它食品卫生级材料衬里,混凝土不得裸露与水直接接触。各类水箱应采用食品卫生级不锈钢、玻璃钢和塑料材料制造。采用普通碳钢时必须采用食品卫生级环氧树脂或防腐涂料进行处理。严禁直接采用钢板或钢板加红丹防锈漆处理。5)避免死水区,保持水的流动性。应采用切线进水和回流旋流相结合的工艺措施。6)应设置透气管和防护罩,以保持蓄水池(箱)内空气流通。人孔或入日一般为800800mm或直径800mm,以方便内部清洗和消毒。入孔或入口应有密封盖或门,并高出外顶面100mm。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溢流管出口应设防污隔断器。隔断器构造:在溢流管末端长200mm管段上采用孔径10mm、孔距为20mm穿孔管,外包扎18目铜网或不锈钢网。第十八条 二次净化(1)凡市政供水干管接点处水质不合格时,必须采取二次净化措施,以达到第三节所规定的水质卫生要求。凡市政供水水质合格,但不能满足该居住区优质水或特殊用水水质要求,也应采取二次净化措施。所有二次供水方式,必须采取二次消毒措施。(2)净化水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及其它条件确定,应简单、经济、适用。净水设备应作防腐处理,建议采用不锈钢材料加工,净水过程不得产生二次污染。(3)二次消毒工艺应选择物理法。建议在蓄水池(箱)前或内部采用电子水消毒器,供水管上采用紫外线消毒器。电子水消毒器微电解剂量应大于200mAs/cm2,进水水质必须满足表2的要求。紫外线消毒器辐照剂量应大于12000Wscm2,进水水质必须满足表3的要求。紫外线光源应采用单支30W以上低压汞灯,其辐照强度以出厂标准值下降30视为失效。表2 电子水消毒器进水水质标准 项目 Cl-(mg/L) 电导率(20)(mS/m) 细菌总数(cfu/mL) 大肠杆菌(个/L) 数值 5 1 1000 30 表3 紫外线消毒器进水水质标准 项目 浊度(度) 色度(度) 铁(mg/L) 锰(mg/L) 细菌总数(cfu/mL) 大肠杆菌(个/L) 数值 3 15 0.3 0.1 3000 1000 第十九条 加压(1)应优先选择微机控制变频调速水泵直接加压方式。(2)选用气压给水加压方式时,应采用隔膜补气,禁止采用空气与水直接接触的补气方式。罐体应采用不锈钢或食品卫生级衬胶和环氧树脂防腐措施。(3)采用水泵与高位水箱联合加压方式时,高位水箱应符合第十七条的各项要求。(4)严禁采用一切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加压方式和环节。第二十条 输配水管道系统(1)输水干管应采用不增塑聚氯乙烯管(UPVC)、厚壁不锈钢管、聚氯乙烯(PVC)衬里钢管、聚乙烯(PE)衬里钢管。(2)配水支管应采用UPVC管、薄壁不锈钢管、PE管、PVC衬里钢管、PE衬里钢管、铝塑(PE)复合管、丙烯氰与丁二烯和苯乙烯共聚树脂(ABS)管。(3)管件与阀门应选用与管道匹配或专用的管件和阀门。应采用陶瓷片密封的塑料、不锈钢和铜质龙头。(4)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铸铁阀和铸铁螺旋式龙头,严禁使用一切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管道及配件。第五节 居住区供水防直接污染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水源地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污水处理站(厂)和垃圾堆放点等一切污染源。第二十二条 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第二十三条 严禁大便器(槽)和小便器冲洗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第二十四条 严禁饮用水回流而被污染。用水点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用水点出水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给水管径的3倍。第六节 居住区水质保障卫生管理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进行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将设施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送交卫生管理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和漂洗,并经卫生管理部门检验证明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要对水池、水箱最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漂洗,并按第二节要求的项目至少每月一次对水质进行检验,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第七节 检验方法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第二十九条 紫外线消毒器辐照剂量和灯管辐照强度检验按 JG/T2000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第八节 附则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实行分质供水方式,水质应按优质水标准执行。供水设施,其中主要是二次净化设施应按满足优质水标准选择。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供水所涉及到的其它技术和管理内容而本导则又未规定的,应执行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制订说明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制订本“导则”的目的是为解决居住区饮用水二次污染、确保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保障饮用者(居民)的健康提供技术依据和工艺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多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法、刑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这些都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提供了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但还缺少相关的具体技术依据,本导则正是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00年小康型城乡科技产业工程居住区水质水压保障技术”(以下简称本项研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订而成。因此,本导则重点从技术方面做了规定。第二条 规定了本导则的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技术问题很多,本导则主要针对居住区饮用水的二次污染问题提出技术要求,其它内容应参照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三条 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和执行单位。规定的范围是指居住区供水。但防止二次污染涉及的环节很多,范围也较宽,任何环节未把住技术关都可能成为二次污染隐患。因此,本导则适用范围包括设计、产品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且上述单位也是本导则的执行单位。第四条 规定了本导则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根据政府职能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第二节 定义第五条 居住区供水主要供居民生活用水,也包括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实质是饮用水系统。第六条 一次供水有两种:一是市政水不需任何中间过程的直接供水,二是自备水源。第七条 二次供水是指市政水经中间环节的供水方式。由于存在中间环节,也就造成污染的条件。所以,二次供水是防治二次污染的重点对象。第八条 居住区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干管与居住区进户接点以后的全部设备、管道、配件,一般在进户接点处设有阀门并和计量装置,该设备也划归为居住区。第九条 二次净化有两个特征:一是原水为自来水;二是对水质在某一个工艺方面进行再加工,最常见的是二次消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说明了居住区供水中的储存、加压、输配水管道系统包含的内容。第十三条 饮用水二次污染的实质是指污染物再进入水中。有两条判定标准:一是原本合格的水成为不合格水;二是虽然水质指标定量分析是合格水,但某项或某些指标值明显上升。前者容易判定,而后者比较模糊,应根据上升率来判断,一般重点项指标值上升率达到或超过30就视为二次污染。第三节 居住区供水水质卫主要求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我国现行标准GB574985中共有35项,出厂水应符合要求。但经过储存、输送易受到二次污染。本条规定的必测项目也是反映供水环节中易受二次污染的项目。第十六条 本条增加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和粪便大肠菌四项指标是控制和检测是否受到二次污染的重要指标。其依据是北京、上海、辽宁卫生防疫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后的研究成果,也是本项研究的成果。若其值超过了表1规定就视为受到二次污染。第四节 居住区水质保障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储水环节主要设备是蓄水池(箱),也是极易受到二次污染的供水环节。本项研究的重点之一就是防治二次污染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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