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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按照市教育局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教师法、自治区实施教师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高级讲师(实验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讲课;不准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成绩,严禁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4.不准随意缺课、换课、占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5.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班、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6.不准岐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学生和家长。7.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8.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不准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宴请或馈赠;严禁以权谋私。9.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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