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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 保 障 人 身 、 财 产 安全 , 制 定 本 条 例 。 4第 二 条 在 中 国 境 内 生 产 、 销 售 的 汽 车 和 汽 车 挂 车 ( 以 下 统 称 汽 车 产 品 )的 召 回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缺 陷 , 是 指 由 于 设 计 、 制 造 、 标 识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在 同一 批 次 、 型 号 或 者 类 别 的 汽 车 产 品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形 或 者 其 他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 4本 条 例 所 称 召 回 , 是 指 汽 车 产 品 生 产 者 对 其 已 售 出 的 汽 车 产 品 采 取 措 施 消除 缺 陷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的 监 督 管 理工 作 。 4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的 相 关 监 督 管 理工 作 。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可 以 委 托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回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分 工 作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技 术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部 门 的 规 定 , 承 担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的 具 体 技 术 工 作 。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汽 车 产 品 可 能 存 在的 缺 陷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以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受 理投 诉 的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和 通 信 地 址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收 集汇 总 、 分 析 处 理 有 关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信 息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汽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 海 关 、 公 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汽车 产 品 的 生 产 、 销 售 、 进 口 、 登 记 检 验 、 维 修 、 消 费 者 投 诉 、 召 回 等 信 息 的 共享 机 制 。 4第 七 条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履 行 本 条 例规 定 职 责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 不 得 泄 露 。第 八 条 对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全 部 召 回 ; 生 产 者 未 实施 召 回 的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责 令 其 召 回 。本 条 例 所 称 生 产 者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生 产 汽 车 产 品 并 以 其 名 义颁 发 产 品 合 格 证 的 企 业 。 从 中 国 境 外 进 口 汽 车 产 品 到 境 内 销 售 的 企 业 , 视 为 前 款 所 称 的 生 产 者 。第 九 条 生 产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保 存 汽 车 产 品 设 计 、 制 造 、 标 识 、 检 验 等 方 面的 信 息 记 录 以 及 汽 车 产 品 初 次 销 售 的 车 主 信 息 记 录 ,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10年 。4第 十 条 生 产 者 应 当 将 下 列 信 息 报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 一 ) 生 产 者 基 本 信 息 ;( 二 ) 汽 车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和 汽 车 产 品 初 次 销 售 的 车 主 信 息 ;( 三 ) 因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故 障 而 发 生 修 理 、 更 换 、 退货 的 信 息 ; ( 四 ) 汽 车 产 品 在 中 国 境 外 实 施 召 回 的 信 息 ;( 五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要 求 备 案 的 其 他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销 售 、 租 赁 、 维 修 汽 车 产 品 的 经 营 者 ( 以 下 统 称 经 营 者 ) 应 当按 照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存 汽 车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记 录 , 保 存期 不 得 少 于 5年 。经 营 者 获 知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租 赁 、 使 用 缺 陷 汽车 产 品 , 并 协 助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和 向 生 产 者 通 报 所 获 知 的 汽 车产 品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者 获 知 汽 车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调 查 分 析 ,并 如 实 向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调 查 分 析 结 果 。 生 产 者 确 认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销 售 、 进 口 缺 陷 汽车 产 品 , 并 实 施 召 回 。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获 知 汽 车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生 产 者 开 展 调 查 分 析 ; 生 产 者 未 按 照 通 知 开 展 调 查 分 析 的 , 国 务 院 产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缺 陷 调 查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认 为 汽 车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会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缺 陷的 , 可 以 直 接 开 展 缺 陷 调 查 。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缺 陷 调 查 , 可 以 进 入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查 阅 、 复 制 相 关 资 料 和 记 录 , 向 相 关 单 位和 个 人 了 解 汽 车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情 况 。 生 产 者 应 当 配 合 缺 陷 调 查 , 提 供 调 查 需 要 的 有 关 资 料 、 产 品 和 专 用 设 备 。经 营 者 应 当 配 合 缺 陷 调 查 , 提 供 调 查 需 要 的 有 关 资 料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不 得 将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资 料 、 产 品 和 专 用设 备 用 于 缺 陷 调 查 所 需 的 技 术 检 测 和 鉴 定 以 外 的 用 途 。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调 查 认 为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的 , 应 当通 知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 生 产 者 认 为 其 汽 车 产 品 不 存 在 缺 陷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向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督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与 生 产 者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专 家 对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论 证 , 必 要 时 对 汽车 产 品 进 行 技 术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 生 产 者 既 不 按 照 通 知 实 施 召 回 又 不 在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组 织 论 证 、 技 术 检 测 、 鉴定 确 认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的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生 产 者 实 施 召回 ; 生 产 者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销 售 、 进 口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 并 实 施 召 回 。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规 定 制定 召 回 计 划 , 并 报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 修 改 已 备 案 的 召 回 计 划 应 当重 新 备 案 。生 产 者 应 当 按 照 召 回 计 划 实 施 召 回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者 应 当 将 报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的 召 回 计 划 同 时通 报 销 售 者 , 销 售 者 应 当 停 止 销 售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 应 当 以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发 布 信 息 , 告 知车 主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的 缺 陷 、 避 免 损 害 发 生 的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和 生 产 者 消 除 缺 陷 的措 施 等 事 项 。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经 确 认 的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信息 以 及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的 相 关 信 息 。 车 主 应 当 配 合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第 十 九 条 对 实 施 召 回 的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 生 产 者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修 正 或 者 补充 标 识 、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等 措 施 消 除 缺 陷 。 生 产 者 应 当 承 担 消 除 缺 陷 的 费 用 和 必 要 的 运 送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的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规 定 提 交 召 回 阶 段性 报 告 和 召 回 总 结 报 告 。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对 召 回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组 织 与 生 产 者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专 家 对 生 产 者 消 除 缺 陷 的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第 二 十 二 条 生 产 者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产 品 质 量 监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5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汽 车 产 品 、 车 主 的 信 息 记 录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备 案 有 关 信 息 、 召 回 计 划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召 回 报 告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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