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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的通知公监管201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为进一步推进收容教育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文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二一年七月七日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2010年7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基本要求1-04.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5.修订1-06.施行时间第二章 入所2-01.查验凭证2-02.健康和性病检查2-03.不予接收的情形2-04.人身和物品检查2-05.办理入所手续第三章 管理3-01.分别管理3-02.分级管理3-03.询问3-04.通讯3-05.会见3-06.财物管理3-07.请假离所3-08.所外就医3-0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3-10.延长收容教育3-11.值班巡视3-12.安全检查3-13.所情分析会3-14.突发事件处置第四章 教 育4-01.入所教育4-02.日常教育4-03.劳动技能培训4-04.深挖违法犯罪4-05.出所教育4-06.跟踪回访第五章生活卫生5-01.生活5-02.医疗卫生5-03.性病、艾滋病防治5-04.出所就诊5-05.被收容教育人员死亡处理第六章 解除收容教育6-01.收容教育期限计算6-02.解除收容教育条件6-03.解除收容教育程序第七章 档案管理7-01.基础台账管理7-02.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管理第一章 总 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收容教育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收容教育所执法工作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导收容教育所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收容教育所各项执法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单位、个人公开。2收容教育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03.基本要求1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2收容教育所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1)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2)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3)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5)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收容教育所及其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05.修订本细则适时进行修订。1-0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四部分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第127号令)第2条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第3条、第6条第二章 入 所2-01.查验凭证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凭证,包括办案单位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被收容教育人员身份证明等。被收容教育人员无身份证明的,由办案单位人员和被收容教育人员书面予以确认。2-02健康和性病检查1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性病检查,并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2健康检查应当按照病史询问、健康检查、查验相关诊断证明和资料、填写入所健康检查文书等流程进行。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还应当进行妊娠检查。3发现有伤情的,应当问明情况,由办案单位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上做好记录,并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签字;发现有应当不予接收情形的,可以不予接收。2-03.不予接收的情形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5)有严重伤情的。2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先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3对不予接收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向办案单位书面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2-04.人身和物品检查1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经检查后,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学习用品,可以带入收容室。对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登记表一式三联,由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接收民警签名,一联交由被收容教育人员保管、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一联存档备查。2-05.办理入所手续1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采集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基本情况、照片、指纹等信息,并输入计算机管理。2为办案单位开具接收回执。3发放统一服装、生活、学习用品等。4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所规。5根据性别、有无性病和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将被收容教育人员送入相应收容室,并指定床位。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33条、第38条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第9-12条第三章 管 理3-01.分别管理1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性别、有无性病和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实行分别管理。2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3-02.分级管理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过错程度、安全风险评估和悔改表现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升降等级。1分级(1)严管对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管理:正在进行入所教育的;严重违规,履教不改的;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逃跑、互殴、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迹象的;其他应当实行严管的情形。(2)普管对象。对认错服法,服从管教,遵守所规,按时参加学习,表现较好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实行普通管理。(3)宽管对象。对认错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所规,积极参加政策、法律、文化、道德、劳动和技能学习教育活动,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实行宽松管理。2管理等级的评定(1)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其在所期间表现按月实行考核,其考核情况作为管理等级评定及奖惩的依据。(2)管理等级评定每月进行一次。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当月考评情况,确定管理等级。(3)对由普管转为宽管或者严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由所长审批。(4)严管、普管、宽管被收容教育人员确定后,由民警向其宣布,并分别给予相应处遇。(5)将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其在所期间表现记载于档案材料中。3分级处遇对不同管理等级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给予不同的处遇。(1)对严管对象应当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所规、行为规范训练。除正在接受入所教育的严管对象外,应当减少其会见、通讯、参加文体娱乐活动次数等。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对正在进行入所教育的严管对象可以单独分班管理。(2)对普管对象实行正常的管理教育。(3)对宽管对象实行适度的宽松管理,适当增加会见、通讯、参加文体娱乐活动次数等。3-03.询问1查验凭证办案机关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值班民警应当查验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员的有效证件。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2审批后安排询问(1)查验凭证后,填写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经值班所长批准,带被询问人到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2)办案人员违反有关询问规定的,值班民警应当制止或者终止询问,并立即报告值班所长进行处理。3询问后交接(1)询问结束后,值班民警在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上注明询问起止时间,要求办案人员签名,对被询问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将其带回收容室。(2)管教民警应当及时对被询问人进行谈话,了解、掌握被询问人的思想动态。发现情绪不稳定的,应当列为重点人员,采取相应管控措施。4提解出所办案机关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收容教育人员出所的,应当持办案机关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文书,说明出所原因,经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带出所外,并当日送回。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3-04.通讯1被收容教育人员向管教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用所内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电话费用自理。2被收容教育人员往来信件,应当由专职民警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带违禁物品。3被收容教育人员寄、交的举报、控告等材料和信件,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3-05会见1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律师会见须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家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人员、国外、境外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所长批准。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须经值班所长批准。2、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予安排会见。3填写会见登记。4会见须在会见室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会见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可责令停止会见。5会见结束后,应当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3-06.财物管理1被收容教育人员生活、医疗费用(1)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收容教育所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2)收费标准由公安机关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3)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家属交纳生活、医疗费用由收容教育所开具收据统一保管,并建立使用账目。 2接收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钱款、物品(1)接收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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