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河西尹小学校章程(本章程于2013年9月7日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一)名称:山东省惠民县桑落墅镇河西尹小学(二)校址:山东省惠民县桑落墅镇河西尹村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为每个平凡生命增添绚烂。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师生共享、共创、共成长的阳光学校。第六条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矫健的身姿、敏捷的思维、美好的心灵、自如的交往。第七条 河西尹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领导风格分别为:校训:真诚待人,快乐生活;校风:关怀每个学生、用心做好每件事;教风:踏实、严谨、创新、进取;学风:乐学、静思、自主、合作;领导风格:公正亲和、热情洋溢。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第九条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学校的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教研组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教研组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分工和管理;(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第十三条 学校教研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教研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第十四条 政教两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政教两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提升学校的办学形象。第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总务处应以服务教育教学第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并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四章 教师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量化标准,每学期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学期末奖励发放、评优、评先依据。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第五章 学生第二十二条。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小学荣誉奖:(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六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质量监控制度。每学期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学期中单元检测由教研组组织随堂考查。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第三十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雅行”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第三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第三十七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组织12次家教报告。第三十九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学。(一)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段。(二)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务处安排班级就读。第七章 后勤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第八章 校园管理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落实门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