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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l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l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l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l 使法律认识价值化l 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l 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一)自然法学派l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l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l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l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l 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二)分析法学派l 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l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l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l 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三)社会学法学l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l 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l 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l 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四)统一法学l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l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l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l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l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l 经济分析法学所具有的伦理困惑(六)后现代法学l 后现代或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原仅指称一种以背离和批判现代和古典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来才被广泛运用于哲学、艺术、社会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l 后现代主义的主要观点是强调世界自身的多样性,反对、否定和超越以现代性或现代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取向和思维方式。l 后现代的解释和解构在法学领域“引发了一场最严重的智力危机”,它认为: 第一,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是不存在的。第二,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第三,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第四,现代法学所阐释的法律中立原则只是一种假设l 现代性的辩护者哈贝马斯:现代性是“一项未竞的事业”,完善第一步是对现代性的批判,其“交往行动理论”或“商谈理论”主张沟通和对话四、法学方法论概述l 法学方法论原理 方法:构筑主客体之间的桥梁 方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本体关注”“主体关注”“方法关注” 关于方法本质观点有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l 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的关系 第一,哲学思潮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深刻影响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新手段 第三,数学方法对法律问题的量化分析 第四,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交互影响l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第一,法学方法论是不同法律思想和文化沟通的标识 第二,注重法学方法论可以反思以往的极端化认识 第三,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学科意义的显在表现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进l 西方法学方法的三阶段: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论l 中国法学方法的四阶段:先秦子学、两汉经学(今文经学、古文经学、谶纬之学)、宋明理学(理气一体说)、明清实学(经世致用之学)l 中国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反思:走向开放的法学五、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1.价值方法l 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判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怎么样?”l 价值方法的基本假定 第一,自然高于人为 第二,人类必有共性 第三,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l 价值方法的意义 第一,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发展 第二,它以自然法等价值观念作为法律渊源之一,拓宽了法律渊源的范围,弥补了法律的空白 第三,在司法领域,价值判断是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 第四,由于它预设了法律的终极价值,因而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 第五,它可以塑造法律人的追求“善法”品格l 价值方法的理论争议 第一,理性、道德等价值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 第二,由于价值信念的不同,可能导致守法难以成为社会普遍的准则 第三,作为信仰的价值准则是无法用科学方法加以证明的2.实证分析方法l 认为基于国家权力以证明的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l 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批判 第一,法律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第二,自然法把法律同“自然”等同起来的假定难以证明,注定达不到科学程度 第三,自然法的核心内容大多是一些空洞公式,最终是经不起推敲的l 实证分析方法的理论特色 第一,方法论的“纯粹性” 第二,法学科学化的努力 第三,事实与价值的区分l 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 第一,完全排除价值,导致法律只有躯干而无实际内容 第二,没有能够摆脱事实与价值的理论预设 第三,把法律当做自给自足的逻辑统一体只能是“理想”3.社会分析方法l 社会学方法认为法律既是一种静态的官方文件,同时又必须在社会中予以实施由此造成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以从规范层面,也可以从社会角度来进行l 社会分析方法的核心范畴 第一,“活法” 第二,经验 第三,社会利益六、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l 主观意志性:意志说是西方法学传统,包括“神意说”和“人意说”,马克思的意志说由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国家意志构成l 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一、先于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二、人自身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的生产、物质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合称为“两种生产理论”)l 不仅要认识到主观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还要注意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法也要受到经济以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法的作用l 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l 柏拉图: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才能发挥作用;人生来就不平等,可以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铁质(农夫),正义就是每个人都“各守本分、各司其职”l 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于人会把兽欲混入政治,最好的人在执政中也难免有偏差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人治与法治l 儒家推崇“无讼是求”和“瘅恶彰善”,并非不要法律,“经义决狱”就是例证。l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兴功惧暴”。l 当代的争论法治范畴内的法律利弊问题l 20世纪法治主义占主导地位,对法律利弊的争论转向了局限性问题的讨论。 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耶林:自由法运动。对法律作用问题的评论l 第一,从理想角度看,社会不完美必然带来法律不完美;l 第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世界无限性的矛盾;l 第三,认识范畴内也存在本应认识而没有认识到的因素;l 第四,截止目前法律仍是最有益的调整机制;l 第五,任何有益的事物都要付出代价的,法律亦然;l 第六,法律利弊及局限性的讨论是一个价值命题,需要一定的价值引导;l 第七,当代中国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超前性的问题。法律发展l 法律发展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l 肯定论认为法律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主要有:l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身份法与契约法;l 庞德四阶段说: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阶段、法律社会化阶段;l 韦伯:卡里斯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l 昂格尔: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制度;l 马克思:法的历史类型l 法律发展否定论认为法律发展不具有普遍性,法律发展不存在进步与否的问题,主要有:l 萨维尼: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犹如语言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造一样l 吉尔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l 后现代法学:法律发展的多元论法律发展论的理论依据 第一,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 第二 ,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而带来 的法律发展的不同道路 第三,在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可能会处于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 第四,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发展的方向也会不同l 法律发展否定论的缺陷 第一,把法律发展的复杂性看做无规律性 第二,其依据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移植的失败l 衡量法律发展的 标准 第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以及适应于社会进步的要求 第二,法律自身的完善:内在价值增进与外在形式及操作技术的进步七、法律价值的概念l 价值的一般概念l 法律价值与法律评价(一)法律价值目标l 法律价值目标的位阶 正义是最崇高的价值,而秩序则是最基本的价值 道德价值优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优于美学价值l 法律价值冲突及其价值选择的相对性(二)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l 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别 第一,价值判断的非统一性 第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 第三,价值判断是一种创造性的认识活动l 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第一,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前提和基础 第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法律本来面目的动因 第三,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统一的l 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问题 第一,把适度价值判断与委身于价值的偏见区分开来 第二,作为社会产物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基础 第三,规则与目的的联系,使法律问题具有强烈的价值倾向八、法治论为什么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l 1949年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造就人治社会l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需求l 1976年1997年:理论层面的法治l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l 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 :开启中国的法治之路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l 是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的需要l 是提高政法队伍自身水平的需要l 是正确对待西方法治资源的需要l 是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需要l (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治国;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定义: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二、人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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