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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易思然-信息化咨询/培训/报告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法律议题报告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法律议题报告 摘要 一、 研究目的 二、 研究范围 三、 电子交易法规概述 四、 凭证机构服务架构概述 五、 电子化契约 六、 案例研究:Pan Asian Alliance 安全法律架构 七、 电子签证的比较 八、 凭证服务供货商的法规与管理 九、 凭证服务供货商的责任 十、 消费者保护议题 - 摘要摘要 亚洲 PKI 论坛(Asia PKI Forum) 是由日本于 2001 年 6 月发起成立,邀集亚洲地区 国家政府、 产业与学界共同参与, 主要目的为希望促进各国的公开金钥基础建设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在交互认证、法律制度、认证中心间的共通性进行合作,在亚洲国家间建立 通用的认证规格,一起创造可以相互沟通且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亚洲 PKI 论坛底下设有 4 个工作小组,分别为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工作组、 法律基础建设(Legal Infrastructure)工作组、商业应用(Business Case/Application) ,以及 全球合作(World Wide Collaboration)工作组。其中,法律基础建设工作组自去(2002)年 开始着手草拟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法律议题报告书 ,由澳洲、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马 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 8 个国家共同参与该报告内容撰写,并由新加坡整 合编辑,经过 1 年时间,最后完成这份以电子商务交易为主的法律报告书。 一、一、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本份报告目的在于发掘澳洲、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 中国台湾等 8 个参与国家与地区, 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所面临到的法律关键问题。 本份报告 将提供企业、 政府及法规制订者从商业观点来思考不同国家的单位如何在有保障的法规制度 下进行安全的跨国电子交易流程?以及在进行跨国电子交易实应考量哪些法律课题?有哪 些法规适用于跨国交易?又当发生交易争议时,哪些法律资源可以运用或缺乏? 由于各国均有其政策管理规范, 即使进行相同的交易, 也会因不同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同 的交易型态。举例说明,马来西亚的数字签证法(Digital Signature Act)规定,只要是由核 准的凭证机构签发的数字凭证, 所发生的各项交易问题将依循数字签证法来办理; 而新加坡 的电子交易法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规定, 即使由核准凭证机构所签发出的数字凭证, 仍不适用于(1)假造的遗嘱交易; (2)可协商的文书; (3)假造的契约单据; (4)任何契 约出售或不动产/不动产股权转让出售; (5)不动产赠与或不动产股权转让。这些均表示即 使与国外数字凭证相互承认,因上述原因所产生的交易纠纷仍不适用于新加坡的电子交易 法。 结易思然-信息化咨询/培训/报告 二、二、 研究范围研究范围 全份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法律议题报告涵盖以下部份内容: 扼要摘述 8 个国家相关电子交易法规、 凭证服务架构及契约法规问题, 并提供后续分析 讨论的整体性架构参考。 进一步针对特定议题,进行各国分析比较。 罗列出跨国 PKI 议题的潜在解决方案,做为未来相关法规制订或修法参考依据。 进行案例分析,阐述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法的重要性。 三、三、 电子交易法规概述电子交易法规概述 电子商务自 1997 年兴起后,各国开始针对电子商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关法规 并进行适当修法,而与电子商务关系极为密切的金流问题则是一直以来备受关切的关键课 题,相关交易法规陆续制订,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下表汇整出 8 个国家相关法规与其 制订日期: 国家国家/地区地区 法规法规/制订日期制订日期 澳洲 电子交易法 1999(Electronics Transactions Act) 中国香港 电子交易法 2000(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日本 电子签证与凭证服务法 2001(Electronic Signatures and Certification Services Law) 马来西亚 数字签证法 1997(Digital Signature Act) 中国 联合契约法 1998(Unified Contract Law)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Guangdong Provinc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Regulations) 新加坡 电子交易法 1998(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电子交易(凭证机构)条例 1999【Electronic Transactions(Certification Authority)Regulations】 韩国 电子签证法 2001(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电子商务架构法规 1999(Framework Ac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化政府法规 2001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Act (Act on electronic facilit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Government) 】 中国台湾 电子签证法 2001(Electronic Signature) 澳洲澳洲 澳洲于 1999 年制订的电子交易法目的在规范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的同等法律地位,并 于 2000 年 3 月正式施行,即使通过网络上的沟通与传输,该交易仍具效力。澳洲电子交易 法提供国民一项以电子签名或签证方式即可承认其文件法律效力的规范, 法案内文亦说明电 子记录的保存或电子文件的产物均归属于版权/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国香港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的电子交易法为一项有利于商业行为或其它用途的主要交易法案, 目的在提供 结易思然-信息化咨询/培训/报告 中国香港一个安全、信赖的电子格式契约法律保障。为免除特定税务问题,如遗嘱、土地文 件、法律申报书等,中国香港电子交易法承认数字签证的效力(任何鉴定核准及有效凭证皆 适用) ,并赋予电子记录法律效力。除此的外,该法案内容包含电子契约格式,以及对凭证 机构的认知规范。 日本日本 除了与上述国家制订电子交易或电子签证法有相同目的外, 日本的电子签证与凭证服务 法条款中, 对于使用者起诉核准凭证机构的法律效力亦有规范 (例如凭证验证的错误执行) , 其规范的范围为一年内的刑罚或罚款判决,或两百万日币以内的判决。 中国中国 中国广东省于2002年人民大会中通过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并于2003年1月正式施行, 此为中国第一个与电子交易有关的法令规范。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 1997 年即制订数字签证法,针对任何使用加密技术流程和任何涉及权利、 责任等契约进行规范;该法案亦对数字签证的法律有效性与强制性,以及凭证机构的功能、 条件、申请为核准凭证机构的流程等予以规范;最后,对于凭证的注销、废止、核发条件也 于该数字签证法中描述的。 新加坡新加坡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于 1998 年 7 月正式施行,提供电子记录、电子契约、数字签证的法 源依据。 法规明订使用纸本文件的交易方式与使用电子信息文件传输的交易方式均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益。该法案亦规范电子文件发送时间、地点和文件记录。 韩国韩国 韩国电子签证法于 1999 年 2 月通过,并于同年 7 月实施,另于 2001 年进行两次修法, 主要的修法原因为因应新科技变迁与数字签证凭证新技术发展。另外,韩国于 1999 年通过 电子商务架构法,并于 2002 年进行修法,提供电子化契约格式的指导方针,任何以电子格 式传输信息的设备工具如计算机,其信息传送、接收或储存等均视为正式文件,可用来作为 法院证据使用,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韩国于 2001 年亦通过电子化政府法案,利用数字文 书系统和电子文件的施行,有效加强行政流程手续,提供安全可信赖的电子化政府服务。 中国台湾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于 2001 年通过电子签证法,该法为电子商务和电子化政府的基本法律依据, 任何电子文件、 记录或电子签证均可与传统的书面文件视为同等法律效力。 此电子签证需为 由经济部审核通过的凭证机构所签发, 才具备法律效力。 其它与电子签证法相关的法规包括 电子签证施行细则、外国凭证机构许可办法,以及凭证实务作业基准等。 四、四、 凭证机构服务架构概述凭证机构服务架构概述 澳洲澳洲 澳洲对于凭证服务架构及业者并无制订特定的法律规范,但澳洲联邦政府的一项 Gatekeeper 计划则针对与政府业务相关的交易制订一项公开金钥技术的策略, 任何与政府单 结易思然-信息化咨询/培训/报告 位或由私部门提供政府单位进行相关验证技术或加密技术等安全系统的使用,均于 Gatekeeper 计划中做一策略性规范,用以支持澳洲各省管辖范围的电子交易。 除了上述计划,澳洲 ABN-DSC 政府计划亦授予澳洲人民在进行每一笔商业交易时,根 据其澳洲商业序号 (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BN) 申请数字签证凭证 (Digital Signature Certificate,DSN) 。这项 ABN-DSC 计划将与每一笔交易契约内容作连结,用以验证交易寄 送人的数字签证身份, 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体收到由 Gatekeeper 或 ABN-DSC 计划提供的数字 签证技术均称为一个凭证机构。 日本日本 日本电子签证与凭证服务法对凭证服务业者任命有一规范, 且说明凭证服务业者为由总 务 省 公 共 管 理 部 ( Ministry of Public Management, Home Affair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MPMHAPT) 、经济产业省(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及法 务部(Ministry of Justice,MOJ)依其功能主责管理。除此的外,2000 年 4 月,15 家日本信 息领导大厂在法务部支持下,共同发表一份 B2B 电子商务凭证应用指导方针,加速 PKI 应 用的推动。 中国中国 由于中国对于电子交易并无一国家制订的法规主体, 上海市政府率先成立第一家上海电 子凭证机构,负责签发数字凭证。随后,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于 2003 年 1 月正式施行,条 文中规范凭证机构只可在获得省信息产业管理机构条件认可下, 以及提交凭证业务经营管理 标准与数字凭证管理系统作为省信息产业管理机构存盘记录情况下, 始可着手经营其凭证业 务。上述的省信息产业管理机构则每年对这些凭证机构进行稽核审查。 新加坡新加坡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由信息通信发展机构(Info-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uthority, IDA)负责管理与执行。在已制订的电子交易法与电子交易(凭证机构)条例规范下,一项 凭证机构自愿性执照发放方案成立, 此方案规定凭证机构执照发放的标准, 以及后续经营条 件的标准,包括财务状况、营运政策与程序、记录追踪能力等均视为可否成为核准凭证机构 的评量条件。 e-ASEAN 国际组织建议应由凭证机构自愿性选择是否成为鉴定核准凭证机构,而非以 强制性方式要求每一凭证机构均需通过评核成为鉴定核准的凭证机构。 如此的构想主要为希 望让凭证机构在成熟的凭证市场环境下自由发展。在 PKI 架构下,凭证机构负责验证公开 金钥和个人的私密金钥, 在凭证尚未成为数字凭证格式前, 凭证机构可以扮演个人实体的验 证中心, 亦即进行面对面的验证服务, 实际验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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