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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公益性上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信息化时代青少年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青少年提供就近、便利、健康有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引导青少年运用互联网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充分享受网络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文件),团省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和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天天”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的意见(团浙联200219号)精神,以及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天”社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以下简称“青少年电子阅览室”)是“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的功能区之一,是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以城市社区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健康、丰富、文明、安全的网上读书服务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和方式的公益性上网服务场所。第三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为青少年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引导、帮助青少年正确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文明程度,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设 立第四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以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为投资创办主体,可鼓励企业投资赞助创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是由社区直接管理的公益性文化信息设施,必须遵循为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或以经济目标责任制的方式经营。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共青团组织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主管部门。团省委会同省文化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制定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办法,对全省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组建提出布局规划的意见,监督各地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工作。各市、县(市、区)共青团组织会同文化、公安等部门制定本辖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筹建方案,审核、设立并管理本辖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日常服务活动。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实行社区责任人管理制,“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电子阅览室所在街道(城镇)和“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电子阅览室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加强电子阅览室的自身管理。 第六条 设立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应由“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或其主管单位向县(市、区)以上文化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核发批准文件。第七条 设立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青少年电子阅览室设立的布局规划; (二)必须设立在“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内,不得另辟场所;(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电子阅览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五)必须符合卫生部门有关公共卫生的要求,有通风设施和良好的采光、清洁条件;(六)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各项条件,灭火器、应急灯等安全设备和设施齐备,疏散通道畅通;(七)必须建立和落实公安部门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必须安装安全管理软件,落实上网登记制度;(八)电子阅览室实用面积数(平方米)与上网计算机台数之比不得小于1:2.5;(九)电子阅览室的电脑配置不少于6台,藏书量(含电子读物)在2000册以上;(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共青团、文化、公安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电子阅览室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以及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半年以上正规计算机培训证书,或浙江省计算机等级教育二级证书,无犯罪记录;(十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八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根据有关规定经当地文化部门审批许可外,不得对社区成年居民提供零星上网服务。可利用现有设施和空余时段开展电脑知识等培训。第九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采取有组织、有指导上网。即由学校及共青团、少先队统一组织上网,或在老师、监护人陪同下上网,或经学校和家长同意参加社区青少年读书俱乐部,以 会员身份开展有辅导员指导的上网阅览活动。第十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以查阅信息资料及网上信息服务为主,用户不得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反动的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不得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上网用户,除文化部门指定的棋牌类等益智游戏外,不得上网游戏。第十二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学生实行限时开放,开放时间为平时每天16时至21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每日8时至22时,每人每天累计上网阅览时间不超过2小时。第十三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应实行免费或低偿收费的原则。如收费则不得高于1元/小时的标准。对特困家庭子女、残疾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学生及部分品学兼优的学生适当给予免费服务。第十四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读者需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登记(包括姓名、学校或单位、证件种类、证件号、上机起止时间、机号等),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上机,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第十五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应积极发挥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网等优秀、健康的青少年健康网站的作用,积极运用图书馆、科研院所的网上图书信息资源,经常性组织开展青少年读书活动,引导青少年通过上网读书活动学习知识、增长才干、陶冶情操、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十六条 “天天”青年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电子阅览室的设备,组织青少年读书俱乐部,积极开展青少年电脑培训和网上读书等活动,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第十七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实行辅导员挂牌服务制度,辅导员应承担青少年学习电脑知识和开展网上读书活动的辅导工作,指导未成年人和自学者正确利用网络。第十八条 青少年电子阅览室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张贴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有关互联网上网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中的重要条款及各项管理制度,提示上网用户遵守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安全文明上网。第四章 奖励与罚则第十九条 浙江省“天天”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的运作状况,给予相应的评优及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视情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服务限期整顿,直至取消服务资格收回审核批准文件的决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可依据或参照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我省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天天”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市文明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为主题的“四创”活动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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