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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交通系统行政审批制度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局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制度:一、整合集中审批制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局系统各单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类工作事项的审批(核)职能,整合集中由行政审批科履行。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驻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严格依法和按照舟山市定海区交通系统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局系统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三、A、B岗审批制度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行政审批科的科长和审查员、核准员实行A、B岗制度,A岗履行职能,B岗协助A岗工作,当A岗人员离开时,B岗人员上岗履行A岗职能。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是否依法属于局系统各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审查员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六、现场勘察制度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勘察的,行政审批科须组织两名以上勘察人员,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进行现场核验,并将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记录,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勘察人员签名。现场勘察工作中需要相关科室配合的,相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七、专家论证、认定和验收制度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和验收的,行政审批科应当与相关业务科室协商,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等工作,并将论证、认定、验收情况进行记录,记录须有相关人员和专家的签名。八、听取意见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科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审批科应当组织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听取意见,并将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记录,记录须有听取人、陈述人或申辩人的签名。对需要听取相关科室意见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提出行政审批建议后,应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九、举行听证制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行政审批中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在作出行政审批建议之前,应当向局运输安全科建议听证。局运输安全科应当根据建议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听证。在听证之前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十、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科应当在承诺期限前提出行政审批建议,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十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于数量限制、上级从紧审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关系、涉及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等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舟山市定海区交通系统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等,征求并综合各种意见后召开科室会议研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十二、联合审批制度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合作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或者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审查申请材料或者在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意见或证明材料后,按照法定要求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办结。十三、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制度行政审批科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应当于3日内送局运输安全科,由局运输安全科向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等进行通报,并在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相关审批资料的,行政审批科应当提供查阅服务。十四、变更与延续制度申请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在该行政审批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行政审批申请的,行政审批科应当根据相关科室的建议,在该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审批的决定,对作出不予延续审批的建议,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十五、撤销行政审批制度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局运输管理安全科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相关科室建议或依据职权,提出有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行政审批。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十六、赔偿制度因局系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等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变更,准予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局系统各单位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局系统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赔偿的具体工作由局运输管理安全科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十七、廉政制度局系统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动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十八、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与受理制度区局在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局运输安全科负责受理,并与局人事教育监察科共同调查核实,查处结果由局运输安全科反馈举报、投诉人。十九、监督检查制度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质疑、建议和要求;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向局运输管理安全科反映,局运输安全科和人事教育监察科共同负责调查处理。局分管行政审批、行政监察的领导和局运输安全科、人事教育监察科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取征求被审批人和相关科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检查被许可人场所的资格条件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错误行为。二十、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的,或未依法听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接受申请人宴请和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经办人和责任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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