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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与三个学者有密切的关系。一是霍布斯,二是洛克,三是卢梭。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24 洛克在此,已经能够大致区分出国家和社会契约的差异,并指出社会的独立性。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著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得到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25 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26 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27 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计,就是依托在这一设定上面的。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1)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霍布斯认为,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霍布斯作了很具体的解释,他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14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卢梭也极关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问题。只不过,卢梭的自由观念和权威观念都迥异于先前的思想家。首先,卢梭对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之间划一个界限的妥协思想是绝不会接受的。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二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过对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蕴含着共同的政治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3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进行明确概述。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消极自由。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3)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按照(积极)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4)97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做一种已经规定好的事务的自由。洛克式的自由观念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5)64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6)16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1)172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1)171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也是消极自由观的一种基本精神。消极自由观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消极自由)。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方法发现谬误。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be free from)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证伪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from”),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4正是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没有本质区别。二者都主张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天赋权利。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过度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在霍布斯的眼里,政府不仅要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要成为“利维坦”。从历史上说,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还应承担保护臣民私有财产和天赋权利的职责。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这种力量。英国渐渐成长为消极自由主义的故乡。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以及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然而,霍布斯、洛克所阐述的消极自由理念却大大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标准。他们在相当大程度上认为政治国家仅仅建立在自我保护、自利、追求福利以及追求舒适生活的基础之上。而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人物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则认为,要建立一个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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