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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摘要: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情况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公众人物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以及社会导向性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势必要因其成名而受到一定影响。所以,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等相冲突时,其法律保护范围必定受到一定限制,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行使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法律保护引言 随着范志毅、杨丽娟、余秋雨等人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例的出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近年来已成为我国学界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本文也将对于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理解以及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的现状、基本原则以及诸多实践问题作简要阐述。一、 公众人物及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1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被人们广泛知晓的,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的人。 (1)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公众人物概念起源于1964年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此案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且直到1967年的巴茨案件中,法院才正式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2)公众人物分类:公众人物分为两种: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愿型公众人物一般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等。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则一般指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所造成的,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并不是由于主观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的人,且在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之前或成为公众人物之时,没有明示或默示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二)隐私权:1隐私权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隐私的内容: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具体包括: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形态(未经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和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依法需要公开除外);通信、日记及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档案材料;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情况,如失恋、强奸、疾病等;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2)隐私权的法律特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秘密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3)隐私权内容: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区别于一般社会成员隐私权的特征:(1)公众兴趣性1: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不仅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兴趣,其隐私还有可能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因此,新闻媒体一起大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状况都甚为关注。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2:一方面公众人物对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取向具有引导性,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可能会仅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联系构成公共利益的特殊内容。例如第一例试管婴儿,他本身与人类科技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其成长的有关情况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3)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3:公民具有知情权,高级官员的学历、出生、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勤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各类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工作、生活、言行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内容。(4)法律保护范围相对狭小性:一方面为了照顾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知情权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公众人物获得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必然代价牺牲,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以及保护范围的狭小性也是不可避免的。2公众人物隐私权:(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1.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尚远远落后于欧美地区,现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并且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2)立法水平滞后;(3)实行间接保护制度,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维护;(4)缺乏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2.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的主要学说: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保护的理论主要有“公众兴趣合理说”和“利益衡量分析说”两者,此二说都主张应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保护。“公众合理兴趣”主张公众的兴趣是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即认为只要是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对公众人物来说就不是隐私。 “利益衡量分析说”则主张之所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是因为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容易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 2.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的主要原则:(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保护原则:在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与公民人格保障权相冲突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出发,被涉及的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不得以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为抗辩事由。(3)公序良俗原则;(4)限制的多层划分:公众人物的公开性应与其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成反比2.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及救济:(1)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侵害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需具有如下四个要件4: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即有损害事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侵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2)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救济:我国侵害隐私权责任认定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5(三)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几点构想:1.立法方面: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2.司法方面:实行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制度,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一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我国法院对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由于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就受到了与普通公民同等的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参考文献:1张友宾:论公众人物的限制性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载学术交流2007年第8期.2王利明: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3杜俊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弱化和限制,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期.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612.5石金华.人身损害赔偿实务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0. 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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