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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摘 要任何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一人公司制度也不例外,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关注它可能产生的风险。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刚建立不久,有些制度还在讨论和完善当中。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从一人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四部分进行论述。Any syste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is no exception, which has contributed to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its possible risks. Chinas one-man company system have just been established, some systems were still under discussion and improvement. One-person company is a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ystem, but als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ny syste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is no exception, which has contributed to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its possible risks. In this paper, a persons state of development at home and abroad, there is the need, problems, problems come up with strategies discussed in four parts.关键词:一人公司 One-man company 股东 Shareholders 建立健全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一、绪论课题背景及目的“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和一人无限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可以分为形式一人公司和实质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形成时间,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国家独资公司。本文所指的一人公司仅指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任何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一人公司制度也不例外,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关注它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文从一人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四部分进行论述。二、一人公司的发展过程 (一)一人公司的释义“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 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的冲击J 中国法学,2002, 1 :3 2-34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个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际上一人公司发展历程 一人公司的发展,它经历了从禁止设立到逐步承认的过程。逐步承认之前有两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一件是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后,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一人公司在英国确立后,也逐渐被其他国家承认,从世界范围内看,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为数并不多,而完全肯定或附条件的承认者居多数,有的国家如列士敦支堡、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些国家比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有的国家比如奥地利、瑞士等禁止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但是并不否认继发型一人公司,2 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476-477而1925年列支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确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成文法。3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138-139(三)我国一人公司发展状况 一人公司最初是以事实上而不是法定的公司形式出现的,我国也是经历了这个过程。我国原先的公司法中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公司形态,没有承认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但事实上却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有的是股份转让而导致只有一个股东,这一点原先的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强制解散,有的是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复数的要求,而虚设“挂名”股东以达到要求,这种情况原先的公司法也没有禁止或要求解散,所以原公司法对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态度是比较模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为追求有限责任的利益,将独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不管一人公司的出现以何种形式,一人公司的设立出于何种目的,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三、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限责任的内在驱动力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内在驱动力,任何投资者都想用有限责任去创造无限的利益。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以使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行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公司法不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时,投资者就会用挂名股东来规避法律,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可见,有限责任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部原因。(二)普通公司股东会的弱化在公司的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现象普遍存在。在小公司中,股东、董事和经理是同一个人,设立的股东会没有实际意义,股东直接运作企业,从而是法定的股东会形同虚设;即使在规模较大的公司中,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股东会成了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股东会的作用在淡化,这就弱化了 公司的社团性,而一人公司较弱的社团性正好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 (三)新兴产业需要一人公司 在中国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新能源、生物科技、通讯等新兴产业对资本的依赖程度远远低于传统产业,而对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对机遇的把握程度显的更为重要。人合公司形式非常适合很小的企业,建立的程序要相对简单和便宜,运营者自己可以担当机构这个角色,所以一人公司人合性强、资合性弱的特点是新兴产业投资者最理想的公司形式。 (四)一人公司适合各种经济实力的投资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出大量社会财富,投资者的原始积累已经或差不多完成。资本的大量涌现为一人公司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巨舰,他们具有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为了分散投资的风险,减少股东之间的摩擦,一人公司是大公司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方式。而中小型企业选择一人公司是因其经营管理较为简易,没有过多的复杂程序,也降低了经营成本,这就是为什么中小企业选择一人公司的原因。四、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公司的滥设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使投资者即股东获得有限责任利益;同时,法律又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各国实践经验得知最容易发生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就是道德危机较高的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及母子公司。1 王泰铨欧洲公司法导论J 台大法学论从,1993,25(1):66-67在一人公司部分不论是一人有限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该公司股东仅有一人,而且一般情形均系该一人股东同时为股东所有者及公司业务执行者。当其从事公司业务执行时,因欠缺一般公司应有的内部制衡机制,故当其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极易造成该一人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条件侵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缺乏有效约束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 ,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2 何乃刚从公司的内涵和治理结构看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取向J 上海:华东政法学报,2004,29(4):13-16 我国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一个人操作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转移,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是借鉴“欧共体第12条指令第2条第2款的 规定:各成员国在进行其国内有关的团体法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特别规定或制裁(1)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者:(2)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其他法人为公司之唯一股东者。”3 赵德枢详论一人公司M 北京:中国人民法大学出版社,2004:290-292相应的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可为一家一人公司之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以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的持股人。” 此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结构,防止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无限制的细化,以少量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滥用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世界各国的立法者都注意到了一人公司的滥设,说简单点就是为了防止投资者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会转向一人公司,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藉以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即享有有限责任,注册起点又低,才10万元,从 承认一人公司的那一天起,世界各国中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要允许其存在,很有可能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市场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尤为突出。 (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 1、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与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比较 传统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权利明确,分权制约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全改变了股东多元化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关原则与制度难以适应,由于公司唯一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难免会发生滥用权利谋取自身利益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普通公司中,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其任务是聚合大多数股东的意见,从而维护股东的权益,而一人公司中,股东有且只有一个人,依照公司治理应该设立股东会,那么股东会的召集者也就是唯一股东去召集,但根本没有其他股东可以召集。即使股东会召开,其股东会决议也是唯一的股东股东作出的。股东董事集一身,所以一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就没有召集程序的必要。那么唯一股东作出的意思表示能否作为公司的意思去执行呢?在欧盟第12条指令第4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人股东享有一般股东会的职权,这说明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力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1 张荣梅试论一人公司J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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