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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规定的比例筹集。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资金预算。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保障待遇申请条件第九条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第十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第十二条 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五)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六)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七)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九)三榜公示。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依据申请人申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 “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民主评困”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第十七条“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五)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确定和保障金发放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一)“三无人员”。指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低保家庭成员;(三)单亲低保家庭成员;(四)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五)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由乡镇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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