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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集团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和使用、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从事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是指将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分包队伍)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必须通过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第五条 分包工程管理原则(一) 分包队伍的使用应遵循满足施工能力和法规要求的原则;(二) 分包队伍的选择应遵循先考察评价后准入的原则;(三) 分包合同的洽谈应遵循公平合理互利双赢的原则;(四) 分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先评审后签约的原则;(五) 分包过程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分专业负责的原则;(六)分包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应遵循过程监督和结算审核的原则。第六条 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公司成立分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包领导小组),其成员为:组 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领导成 员:劳务管理中心、安全监察部、技术质量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公司直属项目部经理。劳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分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为了加强公司对区域性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作的监管,公司将根据某区域内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必要时派驻劳务管理分中心,负责履行公司劳务管理中心的相关职责。分公司、公司直属项目部均应成立分包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责任部门及岗位人员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监督与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职责。各单位应将分包领导小组、责任部门及主管人员的名单报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八条 公司分包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策划、组织制定公司相关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公司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二)负责评审、批准公司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三)负责组织处理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合同纠纷事件和安全质量事故。第九条 公司主管部门、分公司、项目部主要管理职责(一)劳务管理中心1、负责公司分包队伍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2、负责分包队伍准入证发放与年审工作。3、负责审批公司直属项目部使用分包队伍申请工作。4、参与公司50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评审及劳务分包招(议)标文件的审核。5、审核公司直属项目部洽谈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因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引发的调增分包费用等工作。6、负责对劳务分包预(结)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直属项目部劳务分包竣工结算负责审核。7、负责对公司在用分包队伍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检查。8、负责收集公司年度在用分包队伍年度评价资料,发布公司年度分包队伍合格名录。(二)经营管理部1、负责对分包合同(含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进行备案和归档管理。2、参与公司1000万元以上工程分包合同的洽谈、评审及工程分包招(议)标文件的审核。3、审核公司直属项目部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因工程分包合同履约过程发生变更引发调增分包费用事项。4、负责对工程分包预(结)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直属项目部工程分包竣工结算负责审核。5、负责抽查公司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监督核实分包结算的适宜性。6、负责指导、协调因分包合同履约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参与诉讼案件的庭审。(三)安全监察部1、负责检查公司在用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工作的落实情况。2、负责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3、负责组织调查分包队伍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工亡事故。(四)技术质量部1、负责对分公司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作的检查。2、负责公司直属项目部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工作。3、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分包队伍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事故。(五)财务部负责对分包队伍价款支付过程实施监督。(六)市场开发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执行合同项目部人员参加施工合同交底。(七) 分公司明确本公司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管理职责。1、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审批项目部使用分包队伍申请。3、组织对分包队伍的考察、评价和选择,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合同的洽谈和评审。 4、负责对分包队伍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持证上岗等过程的监管,组织处理分包合同履约中出现的纠纷。5、负责对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所属项目部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审核。6、负责建立本公司分包队伍使用情况台帐和分包合同管理台账。(八)项目部项目部劳务主管(可由适宜的项目人员兼任)是分包队伍日常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预算主管是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员、安全主管是分包队伍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员,其他职能岗位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分包队伍实施日常监管。1、根据工程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分包队伍申请,选择推荐适宜的分包队伍。2、负责对项目部使用分包队伍的考察、评价和选择等工作。3、负责或参与分包合同的草拟、洽谈与评审。4、负责组织本项目部分包工程的预(结)算工作。5、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约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对需上报审批的合同变更事项,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负责分包队伍进场验证工作,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与工资支付过程负责监管。7、按规定对分包队伍施工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8、建立本项目部分包队伍和分包合同台帐。第三章 分包队伍选用第十条 项目部使用分包队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使用分包队伍申请表),推荐适宜的分包队伍(见分包队伍推荐表)。第十一条 分包队伍选用方式分包队伍的选用原则上采取考察或招(议)标的方式确定,凡是具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队伍的,应通过招标选择分包队伍。(一)采取考察方式选用分包队伍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察。1、验审分包队伍所持有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有效证件,核验拟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否与其施工资质相适宜。2、分包队伍负责人是否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宜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历。3、分包队伍以往分包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4、分包队伍施工作业人员保障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等。5、工程分包队伍分包类似工程所需施工设备保障能力。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必须组成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考察组,对拟选择分包队伍以往分包的类似工程进行认真考察,包括其自行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二)采取招(议)标的方式选用分包队伍时,原则上按照以下招(议)标程序执行。1、由责任部门编制分包工程招(议)标邀请书或招(议)标文件;2、参与投(议)标的分包队伍由项目部推荐(或申请公司推荐),每项分包工程参与投(议)标的分包队伍不能少于3家;3、审核投标分包队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法人授权委托等是否满足招标要求;4、审核投标分包队伍施工作业人员职业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是否满足分包工程要求;5、由分包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适宜的分包队伍,保留选用记录(见分包队伍选用记录);6、凡拟选用的专业工程分包队伍与公司没有合作经历的,在分包合同洽谈前,均要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考察。第十二条 分包队伍的选用审批(一)公司直属项目部选用的分包队伍,报劳务管理中心审批。(二)分公司所属项目部选用的分包队伍,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属工程分包的队伍,分公司经理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对分包队伍实行准入制管理,凡进入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分包队伍,均需持有公司核发的分包队伍准入证。无准入证的分包队伍,在分包合同洽谈前必须事先办理准入证。(一)分包队伍办理准入证条件1、办理准入证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3、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设备机具配置情况;4、经单位签章确认的相关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分包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资格证件,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件);5、以前分包类似工程的业绩印证资料。(二)分包队伍准入证办理1、分包队伍准入证由劳务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办理。2、凡是由项目部推荐的分包队伍,项目部要填写分包队伍推荐表。3、准入证实行一队一证制,即同一个法人不同负责人的分包队伍,应分别办理准入证。(三)分包队伍准入证执行年检制管理1、准入证实行年检制,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为准入证年检时间,过期不办理年检的,将予以注销。2、分包队伍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证件副本原件及签章的复印件,以及年检法人授权委托书、分公司或公司直属项目部出具的年度分包队伍综合考核评价表到劳务管理中心办理年检,合格后由劳务管理中心负责年检备案签章。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签订分包合同的适宜性(一) 属工程分包的施工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属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类别要与工程施工分包形式类别相一致。(二) 签订分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凡是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总包合同的约定。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的洽谈分包合同的洽谈按照谁组织选定谁组织洽谈的原则,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分包报请经营管理部参与洽谈;50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报请劳务管理中心参与洽谈。第十六条 分包合同价格确认权限(一)公司直属项目部组织洽谈的工程分包合同报经营管理部审核;劳务分包合同报劳务管理中心审核,公司项目主管领导批准。(二) 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包合同价格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一)分包队伍在公司范围分包工程期间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包括分包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履约保证金。(二)履约保证金的核定按以下标准核定执行。1、属工程分包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分包合同总价的3%约定,分包合同执行单价分包的,须预计分包合同总价,每份合同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能低于5万元,原则不高于200万元。2、属劳务分包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分包合同总价的4%约定,分包合同执行单价分包的,须预计分包合同总价,每份合同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能低于3万元,原则不高于50万元。3、工程分包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合同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第三方担保或暂扣不低于30%分包款的办法。(三)分包队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在公司范围内前期分包工程形成的债权,以债权代替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履约保证金额度较大的可以提供等额银行保函。第十八条 分包合同拟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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