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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09法学一班劳动法论文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期末考查论文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课 程: 劳 动 法 学题 目: 劳动法中的侵权问题研究教学部: 法管部专 业: 法 学年 级: 2009级班 级: 一 班姓 名: 学 号: 任课教师: 成 绩: 80 分2011年7月小关目 录 摘 要4ABSTRACT5前 言6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7一、商业秘密的概述7(一)商业秘密的概念7(二)商业秘密的范畴7二、商业秘密侵权的常见形态7(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7三、商业秘密侵权解决的基本途径9(一)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9(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9(三)商业秘密侵权的解决途径10四、商业秘密涉及的法律规定11第二章 劳资矛盾试用期侵权13一、试用期概述13二、试用期侵权的表现13(一)“约定”试用期成为“规定”试用期13(二)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13(三)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14(四)试用期协议摇身变为培训协议14(五)试用期变不定期14(六)试用期成为无保期14(七)试用期非法要求提供担保15(八)任意行使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权15(九)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15(十)试用期薪酬无保障15(十一)试用期变无培训期16三、试用期的危害16(一)践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侵害广大劳动者的试用期的合法权益16(二)违背社会主义本质,妨害和谐社会的构建16(三)激化劳资矛盾,无法形成良性稳定双赢的劳资关系16(四)权益侵害是劳动力廉价的表现,将对我国的经济严重不良影响17四、试用期侵权原因分析17(一)对试用期本身的错误理解17(二)劳动关系中劳资力量悬殊和劳资市场失衡17(三)劳动者者维权力量中劳动者无意识的集体缺位18(四)现有劳动立法比较泛泛,普法执法力度远远不够18(五)错误的人力资本观念18(六)廉价的劳动力为核心的竞争模式19五、劳资矛盾试用期侵权解决的基本途径19(一)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救济。19(二)重新定位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20(三)开拓劳动者权益保护渠道和新形式,附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0(四)树立劳动力价值意识,建立经营者的劳动者待遇改良考核体系21(五)改变靠廉洁劳动者维系经济增长的现状21(六)加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组织性22结 语23参考文献24致 谢25劳动法中的侵权问题研究摘 要 凡是权利都应该受到限制。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法律必须防止其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在对劳动关系中双方冲突界限予以界定时,应分被动受害者、主动侵害者以及一般劳动者而应采取不同的衡平原则。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中的侵权事件越发明显,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双方间的侵权情形十分普遍。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侵权、劳动者试用期权益受侵害情况为切入点,就具体的侵权表现、危害、原因、分析、救济等方面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我国劳动者权益脆弱背后的原因。关键词:商业秘密;严格责任原则;劳资矛盾;试用期;侵权;保险。Study on the infringements of labour lawABSTRACTAll rights should be limited. Labor relations of the two sides should be limited by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law must prevent the infringement of rights of workers in a disadvantaged position.In both conflicts in labor relations when the boundaries are defined, should be passive victims, and General laborer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against the different principles of equity.In the period of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labor violations have become more obviou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aspect of current social conflicts, widespread infringement of labour between the two sid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trial period, labourers rights against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situation from the point on specific performance, damage, cause of infringement relief aspects, analysis, presentation, focusing on workers rights in China vulnerable reason behind.Key words: Business secrets.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Labour conflicts. The trial period. Infringement.Insurance.前 言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冲突也不断增多、加剧。法制虽不健全,但是仍旧有很多高效性的法律没有得到根本上有效的实施,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天平严重失衡。比如企业超时加班“无王管”、 企业强行要求职工签订空白合同、“临时工”无合同与社保、门卫工作“不以工作时间衡量”、 管理人员可随意扣工人工资、工人提前辞职就要被扣工资、要求业务人员搞卫生、要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滥用劳务派遣等问题层出不穷。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管从哪一方面讲都需要法律的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合同问题、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问题、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成问题、劳动仲裁结论的不可诉问题、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制定一系列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还应该考虑到用人单位天然属性所致而不得不在牺牲小部分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争取更大程度上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中找到一个使双方都满意的利益平衡点。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杨紫桓 徐杰:经济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216217页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记录于有形载体,且为保密义务人所感知。如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的图纸、光盘、产品等;在经营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客户名单资料、具体交易信息的文件、合同等。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要件,能够定义为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才受法律的保护。 技术信息的范畴比较容易为普通老百姓所理解,而所谓经营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调查、收集等活动获取的反映一定数量客户产品需求、价格要求等内容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常见形态(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1.以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2.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包括两种方式,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中进行有形使用,这种使用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如利用获得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维修服务、更新设备等,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如运用所获得商业秘密制作产品销售计划、开展业务咨询等。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科研活动中,表面上看不存在使用,实际上可以减少其科研经费、人员的投入,并能以更快的速度创造更大的成果,这也是一种使用行为。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种许可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允许别人使用,就再次构成侵权行为。3.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业务既包括与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也包括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间接关系的业务。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已开始实行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企业与职工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empioyment contracy)或者保密合同,禁止本单位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以后利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与本单位相同的业务或其他与本单位竞争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因其商业秘密泄漏而遭受损失。但是单位职工的离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4.或应知上述三项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侵权人的行为违法,如明知或应知某商业秘密是侵权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而披露的,该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得、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他人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善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可见,第三人构成侵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第三人主观上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二是第三人也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侵权解决的基本途径(一)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佚名:商业秘密侵权浅谈(法律常识网),2010年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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