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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 司,企业的类型 (组成形式),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公民,能够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识别能力,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一方面,投资人的原始投入、经营所得,都归投资人所有; 另方面,投资人要以起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投资人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不能成为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责任形式相适应 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常冠以“厂、店、工作室”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额度没有上/下限要求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材料: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企业名称&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 同意 - 发放营业执照; 不予 - 登记驳回通知书,事物管理: 自行管理企业事物; 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物 投资人需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善意第三人: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顺还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的权利义务限制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P.38,解散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失去经营能力,依据法定的程序终止活动,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 概念:企业解散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清算人 -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企业债权债务清算的个人/组织。 投资人自行清算 法院指定清算人,通知与公告 清算前15日内告知债权人 通知: 书面债权人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公告 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注:在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扔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植物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契约式组织,不具法人资格 其成立以订立合伙企业协议为法律基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权。 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和分担损益;未约定的,协商决定;协商不妥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使用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应当有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协议中应当约定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劳务)、利益分配方式、责任分担方式等。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例如分配给部门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对合伙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有合伙人认缴的或实际的出资 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须估价 劳务 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市场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 工商登记,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告知债权人 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并在60日之内公告 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清算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资产,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管理 出资人不能对其出资部分的财产单独行使权利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若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 未经其他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即可。,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事务 权利 & 义务 (p。5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处理其债务的3个步骤 ):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关系: 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时,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位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享有财产份额的结算 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果有未了解的合伙企业事务,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概念: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依法成立 营利性 区分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标准,是独立的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是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的前提&基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责任&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即,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即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作为间接承担责任),公司责任&期工作人员责任独立 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存续的无限性,设立:在公司成立之前,为了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具体包括: 订立发起人协议 订立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监事 申请设立登记 出资认股、交纳股款 申请成立登记等,成立: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有主管营业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 在设立阶段,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与设立行为无关的活动,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位以下,股东出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0,000以上 首次实际出资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RMB),剩余部分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所有股东签名、盖章,公司名称 “有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必须建立与公司性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决策机构 股东会,监督机构 监事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公司高层,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 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召开 首次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其后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决议 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组成:3-13位董事 职权 召开: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列席董事会 可以由董事兼任,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3人以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权 决议:监事会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内部转让 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需通知 外部转让 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同等条件,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通知公司&股东;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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