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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证人(盖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定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出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承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保证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 二oo三年十二月 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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