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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务法规教程,主编 裴斐 范晓晔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第六章国际货运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本章主要内容,一、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法规,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国际货物运输概述,国际货物运输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业务主体,国际水路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各类货物运输企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货运港站,调整国际货运业务法律规范,国内法律规范,国际公约,货运港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法规,国际海运公约及海商法比较 (见教材表6-1 ),国际海运提单,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主要规定,接收货物或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签发,提单特点,提单内容,提单正面内容,提单背的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提单分类,提单转让,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提单转让,不得转让,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提单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是否装船,有无不良批注,收货人抬头,运输方式,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等,其他,运输契约的书面证明,收到或货物已经装船初步证据,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特点,最低限度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航义务,责任期间,赔偿责任,妥善、谨慎管理货物义务,集装箱,港至港,不得随意绕航义务,船至船,非集装箱,提醒: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承担可另行达成协议,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主要规定,责任限额,不承担责任情形,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18种情况,见教材,赔偿责任,实际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损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货物灭失,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价值差额或货物修复费用,货物损坏,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每个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照货物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责任限额,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及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托双方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货物用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承运人对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损害赔偿限额,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只要有货损的发生,承运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免责条件,就要承担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只负过错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法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有关国际航空货运主要内容,1999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危地马拉城协议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华沙公约文件,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1999 蒙特利尔公约主要内容,运输凭证,承运人,承运人归责原则,航空运输期间构成,承运人免责情形,责任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及排除,管辖权,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严格责任,航空运输期间,辅助运输期间,由原告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未遵守凭证后果,航空货运单,凭证形式,凭证内容,航空货运单的填制,运输凭证,凭证证据价值,其他凭证形式,标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始发地、目的地为一国时,至少标明一个其他国家经停地点,标明货物的重量,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仍受公约约束,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签字后交承运人,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的初步证据,除在场查对并在凭证上注明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货物毁损,迟延,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入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如果损失是由索赔人或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相应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承运人免责情形,对方 不当作为不作为,责任承担,各自责任,相互责任,缔约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视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承运人 赔偿责任限额及排除,承运人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部分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影响同一份凭证所列的其他包件价值的,确定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如托运人采用保价运输并支付了附加费,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声明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赔偿限额,且上述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其适用的责任限额,承运人可约定高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异议期限,异议形式,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法律后果,索赔及 诉讼,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发出,诉讼时效,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期间内,索赔对象,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原告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或对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或分别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货物损失,迟延交付,14日内提出,21日内提出,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代的 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同时具有代理人和经营人双重身份,代理人法律地位,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收取报酬、费用的权利,要求被代理人提供必需材料或资料的权利,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代理业务,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人和经营人双重身份,国际货代应注意的问题及 法律风险防范,运输合同性质标准,运输单据标准,实际参与运输标准,固定费用标准,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违法事项代理,擅自转委托,不得双方代理,能否以扣单形式索取报酬,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应否依“保证船期”承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代理人身份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识别,法律风险防范,基于代理关系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 问题,未取得航空货运业务销售代理资格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航空货运单无约定能否依空运单享受公约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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