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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法律及风险防范,4,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1,2,3,5,与医疗侵权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我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具体内容,讲什么?,1,6,医疗纠纷的防范,1、现状:暴力事件多、数量增长快、尚无有效的解决机制 2、原因:体制问题、社会问题、媒体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 4、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与医疗侵权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医学专业知识、中立性、法律专业知识 2、现在的鉴定为什么由法医完成? 3、鉴定机构 4、鉴定使用的标准问题,鉴定-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1、患者或家属投诉(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2、诉讼程序 (1)起诉 (2)开庭交换证据:质证病历真实性、患方提出文检 (3)司法鉴定程序 (4)质证鉴定结论(不服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5)评残或护理依赖等鉴定 (6)开庭质证赔偿项目及赔偿证据 (7)一审判决 (8)二审。,我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一)统一案由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医疗侵权的种类 (四)举证责任问题 (五)赔偿标准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内容,侵权责任法统一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为医疗损害责任。 立法者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个概念切割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一)统一案由,1、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 54条,同时规定了替代责任) 2、特殊原则:过错推定原则(58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59条)。,(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八、五十九条,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55条、56条、62条)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57条、58条)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59条),(三)医疗侵权的种类,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主要表现为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知情选择权。 告知义务表现在四个方面:一般病情一般告知,特殊病情特殊告知,保护措施告知家属,特殊情形可不告知。 告知要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一是发生患者身体伤害;二是未造成身体损害,但造成精神损害。 强制性医疗:地震等自然灾害、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吸毒人员。,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1)“当时”指患者受到损害的当时,并非法院 审理或裁决时间; (2)“医疗水平”并非医学水平; (3)诊疗义务包括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回避义务和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 (4)讨论稿中曾有医疗水平应当考虑医院资质、医生资质、当地水平等内容。,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1)患者可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也可向生产者主张赔偿;立法者认为医疗机构是销售者。 (2)现在正在进行医药分家改革,要医院承担销售者的责任对医院不公平。 (3)不真正连带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1、过错责任由原告举证。 2、过错推定原则必须通过举证倒置原则实现,58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四)举证责任问题,本法未做例外规定,按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逐年提高。,(五)赔偿标准问题,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六、医疗纠纷的防范,防范医疗纠纷从完善病历做起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通过完善病历予以防范 建议:每次谈完病情请家属在病历上签字 病历作为证据的意义,(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患者基本信息记录错误 (4)涂改不符合规定 (5)检查结果无依据 (6)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记录 (7)记录时间错误 (8)病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9)病历内容不全 (10)无执业资格人员制作病历 (11)病历记录内容互相矛盾(12)签名问题,诉讼中病历存在问题汇总,1、对病历异议不成立不予采信 2、异议成立导致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 3、异议成立但不能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对问题病历正确的处理方法:,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防范,法医临床鉴定成熟的意见: 麻醉/麻醉意外的概念不存在 产科/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臂丛神经损伤、面瘫 普外/甲状腺手术喉返神经损伤、甲状旁腺损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防范,高危专业应特别注意风险防范 神经外科 骨科 产科 急诊 手术科室应加强对肺栓塞的预防和抢救,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防范,药品 血液及血液制品 医疗器械:如骨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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