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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某某教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校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以全国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国资代码为依据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库满足经常性国有资产管理查询检索分析的需要随时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八)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九)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种物资的管理制度 (十)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资产处是我院国资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又是全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具有指导建议和监督的职能制定全院具有全面指导性的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国资管理的基本管理程序和账目并对各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基建处产业处等部门是我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财务处:货币资产 (二)实训中心: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牲畜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卫生医疗器械低值品易耗品办公用品及各种材料等 (四)图书馆: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 (五)科研处:无形资产(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出版权) (六)基建处:在建工程及基建材料等 (七)产业处:学院投入院办产业所经管的各项国有资产 上述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我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二)负责归口资产分类明细账的登记进行账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对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手续及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购置计划资金投入工程预算项目开发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部系及职能部门是资产使用部门即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帐的登记和资产卡片的保管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调动资产转移手续和报废报损资产的申报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八条各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责任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在其有关的资产管理责任未交接清楚以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各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对使用的资产要建账建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责任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要制定年度计划充分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履行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登记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登记并按其实物形态用途进行分类编号设置账卡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要分别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等制度妥善管理对贵重设备要制定上岗操作规程安全维护保养措施使用批准制度等 (三)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需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资产处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处控制执行年内因业务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应编制追加临时计划报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所有购入调入捐赠新建的固定资产不管资金来源如何都属我院的国有资产都要到资产处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不允许另建账和账外滞留和私人保管固定资产减少也要到资产处办理减少手续 第十三条我院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实行三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积压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出包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竣工后由基建处与房产部门办理移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购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集中购买大宗购置应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合同手续购入物品要及时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仓库和保管账由财务处核定仓库储备定额要控制物品储备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对仓库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按月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避免出现呆账坏账 第十八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及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与财务处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是指资产处代表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资产处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负责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档案了解和掌握我院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领导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资产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审批的按要求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三专项登记资产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每年由学院资产处制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考核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财务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交资产处作为考核凭据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学院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财务处及资产处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对转作企业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有国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院办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院办企业应按期(季月)向财务处及资产处及时报送报表以便了解和掌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批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院处置单位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须由资产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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