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66页
第2页 / 共66页
第3页 / 共66页
第4页 / 共66页
第5页 / 共66页
第6页 / 共66页
第7页 / 共66页
第8页 / 共66页
第9页 / 共66页
第10页 / 共66页
亲,该文档总共6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攀枝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普周语言文字法制宣传资料二一七年八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8)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12)5.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24)6.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47)7. 推普宣传标语(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第五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六条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七条各级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目标管理,把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并对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制订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第九条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第十条提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行业系统对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等校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用字规范标准和要求。禁止用字不规范的教育教学产品进入教育领域。第十三条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第十五条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用谐音字修改成语。第十六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第十七条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全文如下。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现就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