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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培智学校新课程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培智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智力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培智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第四条 培智学校实施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第五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培智学校第一学段(小学一、二年级)教育要依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起点、速度与水平与学前教育相衔接,第三学段(初中)教育要向职业教育方面延伸,与学生的实际生活需求相结合。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康复训练,使受教育者健康发展,为今后适应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第六条培智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公民。 第七条培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第二章 课程管理第八条 课程应贯彻以残疾学生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兼顾其全面发展及其个别差异的教学内容,努力提升其独立生活能力,促进其参与社会的能力,使他们拥有尊严、获得幸福、实现人生价值,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课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培智学校校长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和培智教育专业理论水平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经验;应关注特殊教育发展的最新动向,了解先进的特殊教育理论和理念,全面贯彻培智学校新课程精神。校长在课程实施中应身体力行,指导教师全面理解教育部颁发的培智学校新课程实验方案与课程标准,以及各类课程在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发展中的价值,明确培智学校课程的设置结构、实施策略和评价方法,并在教学实践中自觉落实和执行。在课程实施中,校长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校长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和教学指导任务。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应按国家培智学校新课程课程要求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教育部颁布的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方案,以生活为核心进行教育教学。构建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两部分组成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一般性课程体现对学生素质的最基本要求,着眼于提高每一个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选择性课程着眼于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体现学生发展差异,培育学生优势潜能,满足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第十二条 学校应设立康复训练课程,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展语言训练、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康复训练。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采用“测评-训练-评估”的模式进行康复训练。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培智学校课程性质,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开发与积累各门课程的教学资源,建立相应的开发机制与共享平台。课程教学资源包括劳动技能课程、社会适应课程、康复课程等课程资源,以及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家长辅助用书、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典型课例、训练个案、教学研究案例等教学资源。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课程执行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其结果作为有效调控教学、改进教学管理、进行课程调整的依据,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第十五条 学校课程应遵循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相结合的原则。校本课程是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的重要部分。各校应在充分理解国家课程精神的前提下,依据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社区生活环境,以及智力残疾学生在这些环境中的特殊需求和学生的潜能,组织开发校本课程。第三章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应注重智力残疾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丰富其生活经验与知识技能,培养其积极的情感,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多元智能发展,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第十七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应建立由校长与分管教学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三级教育教学监控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秩序应符合学生特点。特别应加强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备课、授课、辅导、评估检测、学业评价等学习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校本化。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应逐步建立完备的教学辅助系统,建立课堂教学评估、听课、评课等制度,定期组织评教评学活动,切实抓好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在自身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生活为核心进行教育教学。坚持因材施教,优化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多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教学、小组教学、个别教学),提倡教师的协同教学,以照顾到不同智力障碍程度特别是中重度智障学生的教育需求。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要关注每一位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应为每一位智力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并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来实施教育教学。个别化教育包括教育诊断、拟定计划、设计教学、实施活动、教学评量等步骤。个别化教育计划既是教师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个人成长计划以及学生个人发展档案的重要部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组织专业教师对有康复需要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运动康复、社区康复,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逐渐得到矫治和康复。 对大运动和精细动作发展方面存在显著迟缓或功能障碍的,应运用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进行康复训练;对语言发展明显迟缓,存在语构、口吃和语调等方面障碍的,应进行言语和语言康复训练;对注意缺陷、多动行为、情绪障碍、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障碍的,应开展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和行为支持、音乐治疗和游戏治疗等康复训练。学校康复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由专业教师为需要康复的学生制定合理有效的个别康复训练计划,定期评估训练效果。要注意康复训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课程实施的全学科、全过程之中,在学生校内外一切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公民素质。做好学校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应结合学生特点,做到有组织、有内容、有基地、有时间。坚持正面教育训练,保护学生的自尊、自信心,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注重实效。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障碍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列入学生成长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班级工作。学校要重视班主任的培养、选拔与配备。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智障学生,深入分析学生身体、心理、学习、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班主任是联系学科任课教师、社工、家长等人员的纽带和桥梁,负责设计、实施、协调班级学生教育、生活、康复的全面工作。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特点和区域特色整体设计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指导教师、有活动场地等;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社会生活场所、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充分的展示机会。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校园设施布局应考虑开放性、文化性,校园内应设有文化墙、宣传栏、学生作品工艺廊等,多形式体现学校的校园文化特色。校园的广播、板报、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氛围,有利于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工作。运动与保健学科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教学内容应当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生的年龄、残疾程度、性别特点。要结合学生实际,将体育活动与运动康复结合,与矫正学生的运动技能障碍结合起来。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针对学生特点定时开展体操、手操、眼操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特奥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校级“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特奥运动会,提高智力残疾学生的运动水平和身体素质。第二十九条 对因病、因残免修体育课的学生,要求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在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学校要为这样的学生提出康复建议或安排其他适宜的体能训练。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确保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安全与卫生。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生活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对多重残疾、癫痫、伴有严重心脏病以及特殊体质的病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培智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设备和用品。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注重保护和开发学生的残存功能。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设满足不同程度智力残疾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开展综合的艺术活动。可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活动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休闲活动;重视艺术的康复功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参加一项艺术活动。通过艺术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升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陶冶学生的生活情趣,提高学生的生活品质。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举办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应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智力残疾学生进行公民素质教育,扩展和丰富培智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学生具有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的公益劳动能力;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前教育,提高学生从事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和就业能力。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课堂教学要关注智力残疾儿童的学习方式。要转变教学方式,借助直观形象、真实情景、现实生活体验等教学方法和途径,通过适切性的教学支持手段,提高培智学校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作业设计。教师应有针对性地设计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矫正等方面的个性化作业。作业形式应丰富多样,包括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动手操作、康复作业等形式,以有助于学生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和缺陷的康复与矫正。第三十八条 学校免除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学生发展测试分析与评价反馈系统,建立学生个别化评价系统。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通过个别化教学目标达成度检测学习效果,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应有利于学生的发展,要注重教育过程。评价可采用活动评价、操作性评价、等级评价等多种形式,每学期通过阶段性评估和总结性评估,评估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状况。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的各个学科,均应列入评价科目,每学期通过各科目的综合评估,了解学生的各方面发展状况,评价教育教学成效。第四十条学校要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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