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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化 煤 矿 救 护 中 队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工作形式及工作制度第1条、凡配备有氧气呼吸器的指战员、汽车司机实行24小时工作制,工资核算员、仓库保管员等后勤工作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第2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人员、汽车司机上岗工作期间一切活动范围不得超出警铃区。第3条、上岗人员要按时参加集体点名考勤,要积极主动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并担任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不准迟到或早退。第二章干部值班制度第4条、中队干部必须按规定轮流值班,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日一切工作,并填写工作日志。第5条、中队干部接班后,要坚守工作岗位,组织和检查在岗人员的工作、学习、训练、仪器装备数量及完好情况、环境内务卫生、执行任务情况和出勤考核。值班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同级领导担任并负责值班工作,凡没有执行此制度者罚款100元,并向全体指战员写出深刻检查。第三章值班、待机工作制度第6条、值班小队人员按序担任电话值班员。第7条、值班、待机人员上岗后,要坚守工作岗位,昼夜值班,一切活动不得超出警铃区,若抽查少一人罚款100元,事故电铃响后未能参加出动,罚款200元。第8条、值班、待机人员听到事故警铃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携带必需的装备出动、若少一件罚款50元。在执行任务期间,无指挥员的命令,任何人不得私自离开小队单独行动,违者在队内待岗一个月,按正常上岗、日工资按40元标准计发,月出勤不低于26班,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上班。第9条、值班、待机人员严禁饮酒(发现一次者罚款50元,因饮酒耽误当日工作罚100元)、凡是发现酗酒闹事、斗殴打架、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罚款500元(停工10天,不参加考核)。并对损坏物件照价赔偿。若在下班期间:酗酒、闹事、斗殴打架被矿保卫科处罚或有损救护队形象,对违规者罚款400元,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上班。第10条、执行任务完毕后,统一返队整理装备,保持完好状态,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发现一台件装备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11条、待机队要保持最少有6人在队,以便随时转入值班。第12条、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队应立即进入值班,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和出动情况。第13条、队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 5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第四章交接班制度第14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汽车司机每天8:00考勤后为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员应提前打扫整理卫生,清点和检查仪器装备、交接班要当面点验物品、设施完好情况,无误后方可签名交接,交接班时必须由当日值班、接班中队长、小队长在场。接班后存在问题由接班人员负全责。第15条、发现值班室内各种记录本、笔丢失或缺少纸张、乱画,对交班人员罚款10元第16条、发现值班室缺少物品、发现缺少一件由交班人照价赔偿。第17条、接班人签字后,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第18条、交接班过程,接班人员查出问题,接班人员未解决私自离开,对交班人员罚50元。第19条、交接班时交班中队、小队长要把当班未尽事宜交清交明,造成对工作不利情况的的,各罚款50元,造成工作失误的,各罚款100元。第五章考勤制度第20条、由值班中队担任考勤员,上岗人员每天7:50分必须参加集体考勤,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实行早7:50点名制度。无故不参加点名者按旷工处理。驾驶员必须参加点名。第21条、考勤点名迟到(合本算数)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队内委派公差除外)第22条、无故不请假休班人员点名时,小队长不清楚者按旷工处理。第23条、一个月内每三次迟到记旷工一天。第24条、考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人员不得多订、少订工,发现一次罚款50元,订井下工人员必须与中队、小队工作日志一致。第25条、考勤情况每月底由值班负责人向全队通报。第六章工资核算制度第26条、工资核算员要严格按照队内制订的工资核算办法核算工资,凡查处有徇私舞弊者,对工资核算员罚款50元。第27条、队内工资计算以日出勤分加考核分为浮动部分,其余部分按矿规定计算。第28条、当月工资核算后,工资表必须张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29条、发生工伤按矿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30条、病假一天按25元标准计发工资。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长期病假必须由劳动科出具证明,按队内与矿结合计发工资。第31条、因公发生轻微伤或者因本人原因(例如生病),能出勤担任电话值班员但不参加队内组织的任何工作活动和从事井下工作者,按日资50元计发工资。出勤但不能参加任何工作活动按病假计算。第32条、队内委派公差不能参加考核者,按队员平均分计算工资。月出勤不够22班者,不参加队内考核,不享受队内班中餐待遇。工资标准按照日出勤50元+日出勤补助(下井、演习、处理事故)计发工资。第七章请销假制度第33条、休假人员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员必须有假条。小队长只限2天批假权力,4天以上者由值班中队长审批。不请假休班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罚款30元。4天以内的,交现金罚款。超过四天的每天罚款50元,从工资中扣除。待机旷工按一天算,值班旷工按两天算。第34条、请假人员必须逐级请假,先由小队长审核,再由中队长批假。第35条、全队实行休探亲假制度,请探亲假后又在队内上班者不享有双份工资。(探亲假只许当月休班)第36条、凡因违法、违纪、酗酒造成伤害休班者,不享有工资待遇,并按照第三章第9条规定接受处罚。第37条、值班队人员严禁请假外出办私事,擅自离岗者取消当日出勤,罚款100元。待机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办事,确因有事需办理,写出假条,假条上注明离队和归队时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超过一个小时按休班处理。第38条、请假人员按时归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小队长销假。不销假者罚款20元。第39条、值班期间,对请假早离岗者(第二天需办事早上早走),超过三个小时按休班论处。每次值班最多不能超过两个人提前离岗。如果需要处理事故或有任务需要全员出动处理,对未参加者取消当日出勤,并处100元罚款。如果值班中队长或小队长擅自批准队员提前超过三个小时离岗而未对早退者按休班论处,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值班中队、小队长罚款100元。第40条、副小队长以上人员请假,必须提出申请,由中队长批准。第41条、以上条款队内委派公差除外。第八章电话值班员制度第42条、电话值班员由值班小队人员轮流担任,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严禁脱岗,3声内无人接电话罚10元、发现值班室1分钟内无人值班、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第43条、电话值班员在交班时,通知接班人员后,接班人员必须2分钟到值班室接班,若接班人员2分钟后不到岗、对接班人员罚款10元,交班人员通知小队长后,方可离岗,否则对交班人员罚款10元。第44条、当接到事故召请电话时,要问清事故性质、地点、遇险(遇难)人数、行走路线、召请人姓名等有关情况。因本人原因通知错误信息,延误战机,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第45条、负责接听一般电话通知、传递信息、作好记录,如上级来电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影响工作者,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第46条、电话值班员在值班期间不准自己或别人长时间占用电话,发现一次,对值班员罚款10元。若其他人员长时间占用电话、值班员不采取制止措施,对值班员罚款10元。第九章预防性检查制度第47条、坚持各小队每周对井下两次突击性夜查,下井预防检查不少于两次,以查隐患及“三违”人员和运输线为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凡工作不到位,谎报数据的一次罚款50元。第48条、预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中队,并做好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10元。第49条、下井预检人员若查出隐患或“三违”人员,升井后不及时上报中队,并接受他人财、物或接受他人请客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并退还他人财物。第50条、下井人员每班补助30元,拒不下井者罚款50元。第51条、下井人员对所经过路线的所有不安全因素负责,因工作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对预检人员进行责任处理,罚款50200元。第十章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第52条、在岗氧气呼吸器、苏生器、两小时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发现压力不够者,取消当月仪器考核成绩第53条、小队和个人仪器装备每旬检查维护保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填写记录。第54条、中队不定期对各小队仪器装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仪器一项不合标准要求罚责任人50元并取消当月考核分(属于缺少配件除外)装备一次不合格罚款20元(属缺少装备除外)。凡是抽查仪器时休班人员,上班后必须接受抽查,抽查结果按制度执行,拒不接受抽查者,罚款50元,取消当月考核分数。第55条、凡集团公司组织季度质量标准化验收中,若查出中队小队装备或个人保管装备及氧气呼吸器不合格,按制度执行。集体失误每人罚款30元。验收人员仪器、装备不能互换,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50元。参加验收人员每人每项奖励10分,不参加者不得分。不服从安排人员罚款100元。第56条、事故处理后,用过的装备、器材要及时清点、洗刷干净,存放在仪器柜内,缺损装备及时配齐,填写检修补充记录。不论昼夜及疲劳程度如何,必须将小队及个人仪器检查整理合格后方可休息,否则对小队长罚款20元,并对个人罚款50元。第十一章学习和训练制度第57条、为了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全体指战员的实战能力,按照集团公司救援中心规定,全体救护指战员必须参加业务和体能考核,使救护技能进一步综合提高。考核项目:理论知识(战术运用)、体质、设备操作、仪器维护保养、一般技术操作五大项共计200分。第58条、每月全体救护指战员必须参加一次闭卷考试,由中队布置本月学习内容,月底进行统一考试。第59条、中队当天不布置学习内容,一次罚款30元,小队长不组织、不安排一次罚款30元。第60条、学习训练期间严禁从事一切与主业无关的娱乐活动。(包括侃大山、看电视)违者对现场参与者每人罚款10元,对现场最高职务者罚款30元。第61条、值班、待机人员,在没有其它任务情况下,规定每天上午8:30准时到学习室学习业务知识,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20元。第62条、学习完毕后,由小队长对当日所学内容进行逐个提问,晚上八点钟组织考核。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考试期间严肃纪律,不得喧哗抄袭,有违反者罚款10元。对考试不会者,要求其最少抄写10遍,直到学会为止。拒不执行者,按第十九章第121条规定进行处罚。第63条、由中队组织学习并分期讲解采、掘、机、运、通及救护知识、事故案例、技能训练等科目。第64条、每周一至周五早6:00起床,6:10列队由值班中队长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10元,点名后出操,跑步每次最少不得低于20分钟,无故不跑步者罚款20元。跑步完毕后稍作休整,即由值班中队或小队长组织列队带到训练器械处,按顺序依次进行训练,做完一项科目后,仍旧列队站立。列队期间可以活动手脚,但是队伍不准散乱。不参加其他体质训练每项罚款5元,未达到中队训练要求,由中队督促其完成(可累计进行)。拒不执行者,按第十九章第121条规定进行处罚。中队或小队长组织不到位,每次罚款30元。第65条、下午训练,凡是没有在井下人员全部参加集体训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第66条、每个工作日下午为集中体质训练时间,冬天2:30,夏天3:00起床,10分钟后准时点名、出操,所有项目开展和处罚均按第64条规定执行。第67条、体质训练后要求小队长根据本小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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