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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八条第一款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受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八条第一款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受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受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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