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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采购及工程管理类)指导书二0一0年六月制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采购及工程管理类)前言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因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讲话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以及总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史珍香书记强调指出“预防制度建设要进一步细化。有效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或修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案件防范措施,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工作要求,做到“关口前移”。加强岗位风险防范工作成果的运用,完善控制岗位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岗位风险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水平。2010年,我公司生产任务异常繁重,重点工程实施在即,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认真学习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地预防岗位廉政风险,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我们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 党风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廉政风险”,是指公司各部门党员、干部、风险岗位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交往中,不按有关制度、规定、程序办事,可能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甚至经济犯罪的各种行为。由于贪念、侥幸心理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每个有权利的岗位都有可能产生腐败,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在其行使权力的同时,也伴随着“廉政风险”的出现。预防腐败有必要对每一个廉政风险点发生腐败的可能性和腐败后果的严重性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管理。找准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预防腐败工作就做到了“有的放矢”。廉政风险管理是用制度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出现 “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以此作为深入贯彻总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机构设置变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风险岗位、风险类型、风险防范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促进岗位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我们研究制订了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以进一步明确岗位廉政风险所在,规范风险岗位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准则和具体要求。制定此部廉洁从业指导书,意在通过阅读,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工作在廉政风险岗位人员感悟:智者宁防病于未然,不治病于已发。进而增强预防廉政风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风险岗位人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为建设和谐企业而努力。国有企业有限公司纪委2010-6-6目 录1、前言22、第一章 总则63、第二章 职业操守64、第三章 岗位廉政风险75、第四章 岗位廉政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106、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147、第六章 认真学习和掌握的主要法规制度158、结束语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所谓风险岗位就是由于工作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的廉政风险岗位。第二条 制定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是为不断强化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不断提高抵御腐蚀、预防违法犯罪能力,确保反腐倡廉工作目标:“不发生严重失职和严重渎职行为;不发生贪污贿赂案件”的实现,从而达到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的目的。第三条 本指导书适用于本公司工作在采购及工程管理类风险岗位上的人员。第四条 采购及工程管理类风险岗位包括:供销物资部、设备管理部、基建办公室、技术改造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群工部、公司办公室、职工医院、安全保卫部等部门的计划员、采购员、技术员、管理员、预决算员、材料库主任、原料库主任、原料库地磅工、技防主管等岗位。第二章 职业操守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公司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树立“忠诚企业,追求第一”的行业理念,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为生产服务,依法合规经营,为我公司腾飞做贡献。第七条 践行“忠诚、清廉、克己、守纪”行业廉政文化理念,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第八条 钻研业务,遵纪守法,精通本部门内控制度,熟知相关专业部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工作。第九条 扎实工作,讲求诚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工作流程中各种凭证依法合规,过程文本资料齐全。第十条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故意刁难客户,维护企业形象,不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严格维护公司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第十二条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三章 岗位廉政风险第十三条 以下属贪污贿赂行为:1、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索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控标。5、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8、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9、向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0、采取欺骗手段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收送贵重物品和金钱。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第十四条 以下属失职、渎职行为: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2、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和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司和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6、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第十五条 以下属违反廉洁自律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与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1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四章 岗位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第十六条 贪污贿赂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七条 因贪污贿赂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的规定。第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第二十三条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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