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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12001)强制性条文十六条解析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4.1.11、4.1.17、4.1.18、4.1.20),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4.8.5、7.2.2),对桩基础要求1条(4.9.1),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5.1.1、5.2.1、5.3.1、5.4.1、5.7.2、5.7.8、5.7.10),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14.3.3)。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总则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初勘允许有一定伸缩性,强勘应符合强制性条文。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场地评价完事。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即勘探点可按地物丈量确定,不允许目估。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即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及荷载资料应向委托方或设计单位索取;荷载反映了高层或是低层建筑物的受力状况,同时决定能用何种基础形式;勘探孔深应按荷载控制。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即应注意内、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作用。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所谓承载力问题,对绝大多数建筑主要是变形问题。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性;即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强制性条文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即指查明不良地质现象。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基变化幅度;即查明指对施工有影响的地下水的情况。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这类资料一般应在当地气象部门收集。(冻土:,含冰的土,具十年以上的观测经验)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即无盐渍土、污染土的要举证;如地下水严重污染,则土也有腐蚀性,要取样。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 即4个孔可以基本了解纵横两个剖面的变化。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控制性孔应达到变形压缩层,要取得变形压缩参数。一般性孔应达到持力层。4.1.18该节是针对天然地基设计而言。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即不能在软弱土层中终孔。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即应穿过所有软弱土层。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即可相应减少孔深,基岩中要达到中等风化层。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静力触探孔和取样孔的样本数不能相加,因为两者受力机理不一样。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即6件(组)合格的样本数满足统计要求,为保险起见,实际取样应多于6件(组),以避免不合格样本影响统计。此处主要土层指:持力层、变形受压土层、软弱土层。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单独分层,取样不受6件(组)限制;但起码为3件(组),不参加整体统计,取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江苏省规定为4件(组)。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即应查明:1、含、隔水层的部位;2、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变化幅度;3、多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渗透系数。对更复杂的应设专题解决。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基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应特别注意灌注桩、钢管桩容易受腐蚀影响。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析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对设计、施工提出方案。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一章包含7款强制性条文,均应在初勘阶段完成,不应在详勘阶段再下结论,否则将造成项目投入上的浪费。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5.3.1拟建工程场所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察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此指对工程有关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无关的则不测。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其中13条是最起码的要求,在投标书中即应考虑到。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结论中要有这些主要数值,仅在表式中反映不行。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不管取不取水样,均应评价。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要由定性评价到定量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这条是初勘阶段即应解决的问题。(根据2002.12.8苏州会议摘录)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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