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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序号矿种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备注1钒元/吨氧化物500.002镓元/吨金属5000.003钼元/吨金属2300.004镍元/吨金属1200.005铟元/千克金属10.006镉元/吨金属130.007玻璃用砂(陆砂)元/吨矿石2.508脉石英元/吨矿石2.509建筑用凝灰岩元/吨矿石1.1010砖瓦用砂岩元/吨矿石0.7011饰面用辉绿岩元/立方米荒料14.0012叶腊石元/吨矿石5.0013黑曜岩元/吨矿石1.5014沸石元/吨矿石6.5015石膏元/吨矿石2.50使用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2.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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