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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第二章 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第三章 法的概念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5、简述法的本质的几个层次:(1)法的第一层本质 ,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第三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5、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6、法执行着两种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二者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7、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8、法本身的价值主要有: (1)法有协调独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9、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 简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 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 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2、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1、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2、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3、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答:(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权利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义务的平等。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 (2)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3)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着服务和保障作用。2、简述法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1)生产力的关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2)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3)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产生力的发展。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不断加强,是社会主义法存在、巩固、发展以及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2)社会主义法通过调整产生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社会主义法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4、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之间的关系:(1)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权力的建立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得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有组织、有系统、规范化的表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种力量。(2)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规定了活动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第九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 1、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2、简述社会规范的特点:(1) 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规范;(2) 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3) 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映,是自发形成的或有目的制定的,为一定社会集团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4) 社会规范具有阶级倾向性;(5) 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6) 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3、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4、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一)一致性表现在: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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