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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事工作标准Q/YBD-304-G0220191 职责范围1.1 在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维护党纪国法,执行上级颁发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1.2 协助党委和政治工作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政勤政意识。1.3 检查和处理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监察对象执纪情况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1.4 参加每年一次的基层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实行对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监督。1.5 参与各基层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2 工作内容与要求:2.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有关规定,熟悉纪检监察的基本业务。2.2 负责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申诉案件的接待和处理工作,不询私情,秉公办事。2.3 对领导批准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4 完成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工作,做好纪检监察会议的记录,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事务和文件、资料、信件、档案的登记、整理、传阅、装订、归档、保管等工作。2.5 经常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本单位行风状况,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及建议,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反映情况。2.6 负责纪委监察部分文件、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3 责任与权限3.1 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工作负责。3.2 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3.3 对本部门的日常事务和文件资料的保管保密负责。3.4 有权对违纪对象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为举报人保密。3.5 有权对本单位(含下属单位)行风状况提出整改意见。4 检查和考核4.1 在职责范围对下级单位或党组织的纪检监察工作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2 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提出考核或处理意见。4.3 接受上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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