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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之绪论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 经济法 一词的词源: 1755,法.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分配法与经济法” 1842,法.德萨米Dezamy,公有法典 1906,德.莱特Ritter,世界经济年鉴经济法总论1.2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政策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萨伊定律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的新经济政策1890年美国 相关理论:社会调节法、规制垄断法、经济统制法、经济企业者的法 1.3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思想:民国时期由德国、日本等传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发展历程: 1979-1982,初创时期 1982-1986,相对繁荣时期 1986-1992,反思期 1992相对稳定时期-小经济法时代相关理论观点 旧诸论:纵横说,社会层次说等 新诸论:协调经济关系说,社会公共性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经济法总论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1 经济法的定义 2.2 经济法调整对象调整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具体调整内容 : 1) 市场主体法 2) 宏观调控法 3) 市场规制法 4) 社会保障法 例:企业名称纠纷、“娃哈哈”诉巨人集团 、什邡天然气公司强买强卖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透视 经济法总论之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 3.1 定义: 3.2 构成要素主体: 国家、国家机关、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公民 、外国经营者客体: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 分类: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总论之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个体工商户 1、 含义 2、法律责任 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视为家庭经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公民 1、 含义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济法总论之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一、实行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需要 1、合法的,予以保障、奖赏。 2、 非法的,予以惩罚。二、关于奖励的规定 奖励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 三、关于惩罚的规定 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类。 绪论之中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经济法的地位 11 我国的法律体系 刑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宪法 经济法 环境法 社会保障法 军事法 诉讼法 12 经济法的地位 独立的部门法重要的部门法和刑法等同属于宪法下的一级基本法 13 与民法和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理念法律归属 绪论之中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经济法的作用 亚当斯密语:一个经济所能追求的富裕及至是以其法律和制度的允许为度的。 理论说明:木桶理论(产业协调) 实证注解:证券业和房地产业(行业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 健全市场体系 保障宏观调控 规范市场管理 推动科技进步(王码闯堂壮告联想案) 促进国际合作第二章 公司法一公司法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 2、公司的特征 法定性/营利性/有限责任性/存在永久性/组织严密性 3、公司的沿革 4、公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无限(责任)公司 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式公司两合公司 有限合伙以公司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合伙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的分类(三)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二、公司法2、我国公司法立法概况 1)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1993年12月颁布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全面进行修订,2006年1月正式实施 2)公司法的特征人格法与行为法的结合私法自治与强制性规定相结合(例:分红比例)实体法与程序性条款相结合 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第3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23)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自然人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10)有限责任公司之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出资规定三)股东的出资规定(1426272829)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于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六、股权转让(一)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参与决策权和管理权(二)股权转让方式1、内部转让: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转让2、外部转让: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程序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辅助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38)2、股东会的召集程序(41)3、股东会分类,股东临时会的提起(40)4、股东会的表决方式(43/44)5、董事会的职权(47)6、董事会的设置与任期(45-46)7、经理的职权(50)8、监事会的组成及比例、监事会的职权(52-54)9、董事等的任职资格、义务(147-153)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机构二、股东会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2、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常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2/3以上多数通过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可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机构三、董事会1、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公司业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的职权和义务忠诚、竞业禁止、自己交易之禁止义务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机构2、董事会的组成(执行董事)由全体董事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其成员3-13人3、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4、董事会职权(四)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督机构组成: 不少于3人,任期3年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定义(第58条)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国立法情况: 1、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Salomon)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 实质上的 2、本世纪50年代前后:允许设立美国爱荷华、密执安、威斯康辛、肯塔基等少数几个州。 3、美国示范公司法 4、1980年修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法国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的规定 至今已有包括德、法、日等二十余国家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地位,美国有28个以上的州承认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缘由及优劣评析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第5964条):严格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披露要求: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特殊决策要求:由股东制定章程,不设股东会法定强制审计:强制审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会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法人人格滥用推定: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之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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