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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与保险概述 保险法概述 概念 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保险法包括具有公法性质的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也包括属于私法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契约法。我国1995年保险法包括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内容 基本内容(8章152条) 保险契约法:保险合同(第2章) 保险业法:保险公司、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经纪和代理 立法体例 立法目的及其适用,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必备主义)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否则保险合同不生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必须维持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失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保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索赔 保险利益功能:1、避免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风险(为贪图保险金故意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或扩大危险,保险人可拒赔因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3、限制赔偿数额(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超出保险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重复保险时,各保险人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保险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相辅相成:无保险利益不得索赔,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保险人必须补偿 作为保险的最基本功能,该原则有两层含义:无损害则无保险,无保险则无赔偿;禁止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近因原则 指保险人仅就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负补偿责任,间接损失不包含在保险金赔偿之列;保险事故与待偿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射幸合同以机会利益为标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机会或不特定事件的发生与不发生;保险合同的对价具有悬殊性,近因就是建立公平机制平衡利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法律缺项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裁判者可凭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对事实进行认定(自由裁量权),以追求最大化公平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1、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是否进行承保及确定怎样的保险费率的事项,否则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协助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保险人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程度的高低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而危险程度又取决于保险标的所处的条件或状态。危险程度增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而且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保险概述 概念 定义: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特征:是商业行为;法律形式是合同;有财险和寿险两类 保险的要素(保险要件) 危险(致人损害的偶然事件)存在:发生时间和结果不确定 众人协力:直接或间接的互助关系,分化风险 保险种类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 单保险和重复保险:重复保险限于财产保险范围 原保险和再保险: 财产险和人身险(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 保险关系的要素(P570) 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危险: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危险是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保险危险一旦发生则为保险事故,引发责任 保险费、保险金,第二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发生保险事故按约定支付财产损失的保险金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合同;是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结的合同 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特征(双务、有偿、要式、诺成性合同) 是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拟定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是否使用,适用合同法和消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商订合同内容 是射幸合同(机会合同):以机会利益为合同标的,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 是最大诚信合同:起源于海上保险,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定保险费率并承保,因此要求投保人有最大诚信,如如实告之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同时赋予保险人有道德危机不保的权利,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要约)与承保(承诺) 投保:投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要保书或投保单);投保自愿,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承保:保险人对收到的投保单审核,同意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构成承诺 合同成立:投保经承保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义务(格式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经询问应如实告知):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告知的,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合同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其他) 保险合同内容 法定条款: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期间及起算、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保险费及支付、保险金赔偿及给付、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订立日期 约定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利解释规则),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财险中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物(标的物);人险中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 特征 适法性:保险利益必须合法,或法律直接规定或双方约定 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是已确定或可确定的,已确定为现有利益,未确定为期待利益 计算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得便任何利害关系,必须具有金钱价值并可计算 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利益 期待利益:基于现有权利将来可获得的利益 责任利益:对保险标的承担的侵权或违约责任而享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义务 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义务 防灾减损义务(防护及救助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给付保险金 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代位权 受益人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协助义务(请求给付时的随附义务),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复效 变更 当事人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 约定转让:保险人同意的转让;被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法定转让:被撤消或破产,经指定转让接受的 受益人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合同内容变更: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订立变更书面协议 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得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可解除 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责任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责任终止) 全部履行(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按约定履行全部赔付) 部分履行 投保人终止:部分损失赔付后30日内,可通知终止 保险人终止:提前15日通知,退还一定保险费 协议 复效(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效力恢复,仅适用人寿保险合同)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只支付了首期,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的,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中止后双方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中的索赔与理赔 索赔 定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索赔条件 据以索赔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存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合同期限届满的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提交规定的索赔单据和文件 在法定索赔期内提出 索赔程序: 发出索赔通知 对遇险标的物进行合理施救,防止损失扩大 申请并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提交索赔的全部单证文件 领取保险赔偿金 理赔 定义:接到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 理赔原则:主动;迅速;正确;合理 理赔程序:立案检验核算赔付金额支付,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概念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一是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一是无形财产(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预期利益包括因现有权利派生的期待利益(如以利润、收入作为运输货物保险的标的)和因合同派生的利益(如以收取货款而得到的利益作为保证保险的标的)。消极利益也称“不受损失”的利益,即免除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如以过错赔偿支付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特征 核心内容是赔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可计算) 根据保险标的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决定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形事前约定,无形事后估定) 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弥补有形财产直接损失为目的,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补偿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为目的,如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信用保险合同:以信贷中债务人信用不良而产生损失为目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 无保险利益无保险,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的范围,而且直接关系保险金请求赔偿权的享有 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有保险利益也只能以保险利益为限赔偿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时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支付保险金时并不以保险利益为前提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特征及范围 保险利益的特征表现为人对物的保险利益 范围: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保险利益、占有人对占有财产的保险利益、有合法期待利益的人对合同财产的保险利益、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损害赔偿享有的保险利益、因他人行为受损者或致他人受损者或员工不法行为引发损失者对相关损害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人赔付后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 成立要件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金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索赔和理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履行的义务 通知、救助防损、提供单据 保险人理赔时应履行的义务 立案调查、审核、赔付 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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