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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 相关问题讨论会,一、公司法修改概述,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删除条款46条,增加条款41条,修改条款137条(原公司法230条) 结构上:增加两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增加一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 尊重公司和股东自治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治人才能治本” 限制股东权利滥用 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二、公司法解读尊重公司和股东自治,同股不同表决权(有限公司 第43条) 同股不同分配权(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 第35条) 同股不同增资权(有限公司 第35条) 出资期限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可以由章程进行约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均可以根据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章程可对经理的职权另行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会法定开会次数及开会前的通知不再是法定事项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知时间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三、公司法解读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下调 有限责任公司 3万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 允许分期出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首期出资不低于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万 其余于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概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降低现金出资的比例 现金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四、公司法解读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 较高的注册资本(10万) 一次性足额缴纳 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限制一人公司对外投资 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登记及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股东的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法解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充实股东知情权内容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名册,章程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增加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 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质询、建议 建立累积投票制度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代表公司起诉,公司怠于起诉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确认决议无效和要求撤销决议之诉(第22条) 股东请求董事、高管赔偿损失之诉(第153条) 公司解散申请权(183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条、第143条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五、公司法解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续),3、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六、公司法解读“治人才能治本”,加强公司管理者义务和责任 专辟一章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非国有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得加重或限制特定董事的表决权 董事、监事换届或辞职,在新董事或监事继任前,原董事应坚守岗位 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忠实义务的违法所得,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董事会决议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 规定了董事、高管不得侵害股东利益,否则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管人员,六、公司法解读“治人才能治本”(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包括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六、公司法解读“治人才能治本”(续),充实监事职权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董事、高管 董事、监事违法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会有关向其提起诉讼 向股东会提案 列席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公司应承担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六、公司法解读限制股东权的滥用,限制股东滥用股权或有限责任制度 限制股东权滥用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 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或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公司法解读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无责任即无义务,无救济即无权力” 股东代表诉讼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 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股权的诉讼 申请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起诉董事、高管要求损害赔偿 申请查阅公司帐簿的诉讼,八、公司法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受公司净资产规模的限制 扩大公司对外投资对象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 规范对外投资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章程必备条款 决策机构的权限,对外投资的限额章程选择条款,九、公司法解读公司对外担保,严格限定担保的批准机构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不同的担保对象不同的批准机构、不同的表决程序: 普通第三方 由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会(股东大会)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针对担保金额 一年内累计超过总资产30% 股东大会决议,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上市公司特别提示: 与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比较 过去有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将开禁 有关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的规定,以及应取得董事会2/3以上成员,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待新公司法生效后上市公司的章程需作出调整 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后,由于回避表决机制的限制,大股东控制表决的可能性将趋于弱化,批准将严格化。机构投资者在表决中将扮演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公司法解读其他,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简化,时间缩短 重要名词进行定义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 公众对公司的知情权 公司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证券法修改概述,证券法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新增53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原证券法214条) 新证券法的修改亮点 为金融改革预留想象空间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完善证券发行、交易制度 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二、证券法解读为资本市场预留发展空间,创新的证券品种浮出水面(第2条) 适用证券法: 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 国务院可另行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为混业经营、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对私募网开一面 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值得期待 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申请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 “做空”机制有望形成 允许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融资融券 证券“T0”交易柳暗花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强化投资者资金、证券安全的保护措施 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 非因客户本身债务或法定情形,不得查封扣划客户资金和证券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诚信义务和民事责任 补充和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民事赔偿制度 系统梳理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 严惩股评“黑嘴”,三、证券法解读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四、证券法解读完善证券发行、交易制度,证券发行 界定公开发行 发行前信息预披露制度 确立保荐制度 发行失败及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 赋予证券交易所上市核准权 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转让 上市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及其他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删除禁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定 5“举牌”(第86条)与“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第47条) 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四、证券法解读完善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续),禁止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 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内幕信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禁止: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购买 操纵证券市场 欺诈客户 主要针对证券公司,五、证券法解读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和发展,完善证券公司的设立制度 提高证券公司设立门槛 对证券公司按业务分类监管,通过牌照管理控制证券公司风险 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力度 拓宽证券公司业务空间 融资融券 资产管理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六、证券法解读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司法权,准司法权: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冻结或者查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一定期限内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行为 行权程序: 冻结、查封问题账户,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 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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