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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讲座,2017-09-01,1、狭义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 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2、广义海商法 广泛的相关航运法规都属于海商法的范围。,一、概述,3、海商法主要内容? (1)总则: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2)海商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 拖航合同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3)海事部分 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货保险合同; (4)有关诉讼时效和准据法的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内河和沿海航行权 二、方便旗,一、内河和沿海航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商运输和拖航,必须由挂我 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船舶为我国公民、企业所有、船员由我国公民担任的,在 我国进行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后可以悬挂五星旗航行。 根据WTO的承诺,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船 舶,中资占51以上并经过交通部特批可以悬挂中国旗从事国 内港口之间的运输。 目前为了解决国内航运市场化工品船紧张的状况,交通部 特批了5家中外合资业所有的船舶可以从事国内港口之间的运 输。,二、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 船舶与所悬挂的国旗的国家没有真正联系,这样可以逃 脱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避税。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与ISM规则: 前者是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油污损害为 宗旨,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对应该提高船东的管理水平,船东 应该有完整的经过船级社审核的管理指导书,船级社为船舶 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而ISM规则1991年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确立了一个原 则:港口国有权对进港口的船舶行管理检查,检查不合格 的,港口国有权扣押该船舶。,第二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提单是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 中十分重要的单证;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三、喜马拉雅原则,卖方 买方 (托运人) (收货人) 承运人 银行,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同; 卖方向承运人定舱,达成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承运人收受货物并向托运人(卖方)签发提单; 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将提单、发票等重要单证交给银行,获得货款; 买方向银行付款,获得银行从卖方那取得的提单等资料; 买方将提单背书后,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将货物放行给买方,买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1、提单(Bill of Lading)的三个性质: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和装船; 提单是承运人具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分类: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案例一:金马轮提单签发纠纷案 原告:五洋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 原告派“金马”轮运输被告出口的木薯片,开始装船时,起 初船长发现货物有轻微霉渍,继而发现货物发霉严重,估计有 50%货物有霉渍,为此船长签发了不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托 运人需对装船时30%的发霉货物负全部责任”,被告不接受有批 注的提单,而原告认为船长有权在提单上作事实就是的批注, 结果导致船舶不能如期开航从而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船东有权在提单上做如实的批注,被告败诉, 应当承担由于船舶不能如期开航引起的原告的全部损失。,案例二 :“娅菲丝”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原告:重庆进出口公司 被告:土耳其船公司 原告从日本伊藤忠商社进口建筑钢材一批,发货港在土耳 其A港口,目的港口中国广州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必须 在2002年3月31日前从A港发货,也即提单签发日期必须是在3月 31日前。船东在3月29日签发了提单给原告,船舶直到5月中旬 才到达广州,钢材市场价格下跌,原告的下家客户不肯接受货 物。 原告刚开始以货物延迟到达为由起诉,后根据船长的言辞和航 海日记记录,“娅菲丝”轮其实直到月日才抵达土耳其港, 船东是预借提单。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直接损失,但不赔偿原告间接的 损失,比如对下家的合同利润损失。,案例三:无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 被告:连云港港务局 进口商“东粤铝厂”从澳大利亚进口万吨的氧化铝,并协议 将货物转让给“港明实业”。货物于2001年11月4日通过“马太轮”运 抵连云港,马太轮目的港的代理是连云港外代。货到后“港明实 业” 没有付款给“东粤铝厂”,提单还在“东粤铝厂”的手上。“港明 实业”以尽快使货物通关为由,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原告借了提货 单(又称小提单)报关并提取了货物,最后真正的提单持有“东 粤铝厂”起诉连云港外代无单放货,得到赔偿。连运港外代再起 诉港务局无单放货。,目前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尚不存在独立的港口经营民 事法律关系体系,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储存、保 管、交付货物既是履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管职责的行政 行为,也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港口作 业合同可以对港口经营人装卸货物、储存保管货物的方式、 期限、相关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但该合同不能免除港口经 营人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放货的义务。此外,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货物接收人可以证明其持有提货单 的途径合法,港口经营人不应承担审查货物接收人身份的义 务。同时,只要提货单表面形式合法,港口经营人也无须对 提货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开航前开航当时,保持船舶适航; 在责任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 (散货“钩到钩”、集装箱“场到场”、多式联运“接到交”) 不得绕航。 2、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航海过失驾驶过失免责 火灾免责。 其他免责 、单位责任限制,案例四 :“金成山”轮货损纠纷案 原告:海南人保 被告:河北唐山东方海运公司 200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所属金成山轮,在辽宁营口港装载1.41万 吨玉米,驶往海口港.29日10时40分船舶驶抵江苏连云港附近,收到第 12号台风信息,船长推断该轮以平均9.2节的航速,可早早赶在台风之 前,到达浙江舟山绿华山锚地躲避台风,因此决定继续航行。 29日22时,金成山轮再次收到气象信息:台风中心已到达琉球群岛南 部一带,台风中心方向我国东海沿海偏移,移动速度仍为9节。船长判 断,即使在30日早晨增大到13节,该轮仍可于30日16时左右驶抵绿华 山锚地,而那时台风中心会远在100海里之外,该轮继续向南航行。 但是,从30日凌晨起台风中心的移动速度,在很内突然增加到16 节。船舶航速受阻,当晚20时左右驶抵长江口南,离绿华山锚地仅2个 多小时航程,距离台风中心70海里左右,已处于台风中心边缘,遭受 到特大风浪,只得在长江南口抛锚抗台。因此,该轮装载的玉米有 2961余吨损。,本案中,海南人保赔偿了收货人的损失后,获得代位求 偿权,起诉承运人,案件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 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仅适 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假如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 人可以轻松的以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抗辩。 而本案是国内沿海运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 物运输规则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不能享受航海过失免 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指出承运人明明知道有台风,仍抢 台风头,对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能以台 风为不可抗力来抗辩。双方各执一词, 初审中,海口海事法院判被告胜诉,原告不服,提出上 诉,海南省高院发回海口法院重审,重审又判原告胜诉。被告 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再审,至今未能结案。,三、喜马拉雅原则 只要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并能证明是在受雇 佣范围内行事,或者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 的,便能够享受承运人享受的权利。 一批消防车从英国运往印度,在装船过程中,有一台消 防车就在吊机吊起,越过船舷之前跌落,造成货物损失,货 主可以起诉港口码头侵权,也可以起诉货主违约。 海上货物运输中尚不存在独立的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 体系,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储存、保管、交付货物 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因此,第三部分:船舶租用合同,一、航租 二、期租 三、光租,一、航次租船: 出租人提供船舶,将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 港,承租人支付运费的航次租船方式。 二、定期租船: 出租人提供船舶,配备船员等,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船 舶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方的租船 方式。 三、光船租船 出租方提供仅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自行配备船员装备船 舶,在约定的时间里占有、使用、营运用船舶,承租人向出租 方支付租金。,海事部分,一、船舶碰撞 二、海难救助 三、共同海损,一、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一般发生在两艘在航船舶之间 的,互有过失的碰撞,各船按照过失程度,对被碰船舶及船 上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过失双 方负连带责任。,二、海难救助 (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救助人必须无救助义务;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 了救助,即使没有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者所获得的救 助报酬尚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候,救助人有权利从船舶 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取得效 果,根据仲裁或者法院的认可,特别报酬可以增加相当于救 助费用的30%-100%,案例五:“太白山”轮与“丰昌”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原告:泰山饲料厂 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太白轮” 珠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丰昌” 1993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丰昌”轮承运饲料从大连到蛇口, 该船在蛇口进港时与“太白轮”相碰撞,“丰昌”轮漏水造成原告货 物损达200多万失,经查明原因碰撞双方互有过失,丰昌轮的过 失占30%。两船达成船舶损失的赔偿协议,没有赔偿,于 1995年8月28日提起诉讼。,(三)姐妹船救助 同一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船舶救助,应该把提供救助的船 舶视为独立的救助人,同其他任何船舶一样,享有独立的救 助报酬请求权。 海商法中特定的姐妹船制度: 所谓姐妹船,一般是指同一船东所拥有的不同船舶。按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船舶 造成了海损事故,受损方不仅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还 可以申请扣押其姐妹船。,三、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 殊牺牲或者额外支出的费用。 (一)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吉祥泉”轮属被申请人山东某国际海运公司所有,因该公司 经营的“长宇”轮承运的94,562袋鱼粉在广州黄埔港卸货时短少了 496袋,造成货主遭受经济损失,货主请求该院扣押“长宇”的姐 妹船“吉祥泉”轮,上海海事法院审查申请案由后,对“吉祥泉”轮 实施了扣押。在海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该轮获释。 但“吉祥泉”轮又在宝山码头移泊时碰撞了另一家公司所有 的船,该船东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吉祥泉“轮。于是该 轮在短短数天内第二次被该院扣押。在海运公司再次提供相应担 保后,该轮获释。 这两次扣船的性质是不同的。根据“海诉法”的规定,前一次 “吉祥泉”轮是作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俗称“姐妹船”)被 扣,后一次则是作为“当事船舶“被扣。,(二)共同海损牺牲 船舶搁浅,为起浮船舶造成的任何机器和锅炉损害,船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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