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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J LG-20072007-10-08 发布 2007-11-01 实施PJ LG-2007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为使金属栏杆扶手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用美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楼梯栏杆扶手、平台栏杆扶手、靠墙扶手、残疾人通道扶手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13 金属栏杆扶手的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语211 立柱与地面垂直固定的管件、杆件、板材或其他组合件。212 栏杆与立柱连接的管件、杆件、板件、钢索、玻璃或其他连接件横档。第1页213 扶手上部横档护栏。22 符号、代号221 d 直径 222 b 宽度223 H 高度224 L 长度、跨度225 t 板、壁的厚度226 垂直度偏差第三章 材 料3 1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为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钢材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中的Q235钢,不锈钢(GB/T 1220-1992)中的0Cr18Ni9不锈钢或SUS 304不锈钢,夹层玻璃(GB9962)规定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GB9963)规定的钢化玻璃。3 2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当对钢材、玻璃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3 3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制造厂商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页第四章 制 作41 管件、杆件、板件的高度(H)、长度(L)加工允许偏差2.0 mm。42 板件宽度(b)加工允许偏差2.0 mm。43 杆件、管件、板件外表面应无肉眼可见明显斑痕、划痕。44 玻璃长度(L)、宽度(b)加工允许偏差1.5 mm,对角线允许偏差3.0 mm。45 玻璃的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应进行倒角、磨边等边部加工。第五章 安 装51 栏杆立柱间距(L)允许偏差5.0 mm。52 栏杆立柱垂直度()允许偏差3.0 mm。53 栏杆扶手高度(H)允许偏差5.0 mm。54 栏杆扶手接头应无肉眼可见明显疤痕、凹陷、折皱。55 栏杆扶手连接部位采用焊接时,焊缝应平整,无凹凸,并应打磨抛光。第六章 验 收6 1 立柱与地面连接,栏杆与立柱连接,扶手与立柱连接、玻璃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均不应有松动现象。第3页62 金属栏杆扶手外表面应无明显肉眼可见缺陷。63 玻璃与金属固定件相接处应衬以橡胶垫或硅胶垫。64 玻璃表面应清洁,不得留有任何斑痕污渍。65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661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竣工图。662 钢材、玻璃、连接材料、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663 连接件生产厂商的出厂合格证明书。第七章 附录参考标准: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1995)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1997)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1991)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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